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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2章 第三次庭審(14)


公訴人剛一坐下,楊毅就舉起了手。

“辯護人可以發言。”審判長面無表情地說。

楊毅站了起來,吁了口氣,面對審判席說,“審判長,在我發表二輪辯護意見之前,想就公訴人剛剛表達的一個觀點進行澄清。”

審判長看了看楊毅,什么也沒說。

楊毅在法庭環顧一周,把視線定格在公訴人的臉上,公訴人正眼睛一眨不眨地看著他。楊毅下意識地咬了咬嘴唇,說,“剛剛公訴人曾說過,如果我們認為被告人無罪,就需要拿出他無罪的證據,我看看他是怎么說的——”他拿起記錄紙,緩緩點頭,“哦,他的原話是這樣的,‘如果你方認為被告人沒有殺人,那就拿出證據來。’我不清楚公訴人是一時口誤,還是他原本就是這么想的。假如這的確是他的真實想法——”他頓了頓,冷冷地瞥向公訴人,“那就不僅是對現代法治精神的違背,也是對我國現行刑事法律的違背。”

旁聽席響起了小聲的議論聲,公訴人聳聳肩,一副滿不在乎的神情。

“說實話,乍聞此言,我極為震驚。一個代表國家出庭支持公訴的公訴人員竟有如此認識,不禁讓大庭廣眾懷疑他法律意識薄弱,法律水平不高,因此,本案指控漏洞百出,也就不是什么很難理解的事兒了。”

“你——”公訴人似乎氣急敗壞,強忍著才沒有發作。

楊毅得意地咧了咧嘴,面露不屑,“眾所周知,無罪推定原則是現代刑事訴訟所公認的原則,也是我國相關法律所遵循的原則。我國刑訴法規定了,‘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還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做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鑒于公訴人剛剛的表現,我覺得有必要先進行一場普法教育,盡管我覺得這種事兒發生在法庭上有些悲哀。”

終于有人忍不住笑出了聲。老詹不以為然地冷哼一聲,悄悄對展鵬說,“嘩眾取寵。”

展鵬一愣,回答道,“最起碼,滅滅對方的威風嘛。”

審判長瞥了楊毅一眼,敲擊法槌維持秩序。

楊毅清了清嗓子,繼續說道,“所謂無罪推定,有三層含義。第一,任何人在被判決確定為有罪之前,應被視為無罪的人,享有與之相適應的訴訟權利。第二,只有經合法、正當程序并由法院做出有罪判決后,才能對公民定罪。第三,只有經充分、有效證明后,才能確定公民是否有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擔自我證明有罪的義務,也沒有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而根據刑訴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公訴案件中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針對本案,相關的義務是公訴人的,而不是我方的,我方沒有義務提交任何證據——”

審判長見楊毅仍要長篇大論的樣子,不耐煩地皺皺眉,開口打斷他,說,“不要再糾纏這個事兒了,不是所有人都那么傻,針對公訴人其它論點發表意見。”

審判長話沒說完,旁聽席的笑聲就響成一片,審判長也意識到自己似乎說錯了話,不由得訕訕地搖了搖頭。

楊毅掩飾著得意,面對著審判長苦笑著點點頭,說,“好,那我繼續。剛才公訴人說取證程序沒有違法,但我認為,他的解釋不僅沒有說明其取證的合法性,反而進一步證明了取證違法事實的存在,其所舉證據是違法取得,依法不能采信,而且應依法追究違法取證者的法律責任。”

追究責任的說法讓旁聽席再次躁動起來,審判長連法槌都懶得敲了,直接喊,“肅靜!”

法庭慢慢靜了下來,楊毅暗暗笑了笑,繼續反擊。“首先,本案刑訊逼供違法取證后果嚴重。公訴人認為,刑訊逼供不存在的理由有二,其一,偵查機關出具了自己的調查結論,其二,在審訊錄像片段中,被告人張文峰自動、自然、無人威逼。

公訴人以上的理由不能成立。

第一,關于偵查機關自行調查結論的效力問題,我在前邊即已闡述過,在此不再重復。

第二,錄像中的詢問僅僅是整個審訊中的短短片段,而且似乎是為了證明不是刑訊逼供而專門采集的,所以,錄像的真實性、完整性可想而知。如果以提供錄像為準,必須提供本案全部、完整的錄像資料,否則,不僅不能說明問題,反而給人一種此地無銀三百兩的感覺。

雖然公訴人的上述辯解得不到任何證實,但是,有許多明確的事實進一步證實了刑訊逼供違法取證的事實存在。

第一次開庭時辯護人當庭向法庭提交了《刑訊逼供控告書》,這是辯護人第一次會見被告人時,被告人提交給辯護人的。第二次開庭時,法庭也證實了在庭審前辯護人代表被告人提交控告書的事實,由此證明,被告人在偵查階段就大聲控訴刑訊逼供問題。

第一次開庭時本被告人曾提請法庭調取被告人向駐所檢察官提交的控告書及當時檢察官拍攝的傷情照片,上一次開庭時,公訴人的回答是,‘駐監所檢察官講這些照片還未找到’,后來更正為‘只有一張照片’。由此可以看出,當初的確是由于刑訊逼供的事實存在,才會照相。現在照片找不到,不等于當初沒有照,即便是只找到了一張照片,也證實確實存在照相的事實,只是我們疑惑的是,公訴人為何不出示這一張照片,其余的照片又去哪兒了。

另外,對張文峰手腕上的凹陷形傷痕,剛才公訴人稱,是長期戴戒具的傷痕。請問,被告人為什么要長期戴戒具?長期戴戒具是不是刑訊逼供?我們也提請法庭注意,長期戴戒具只會出現磨損的摩擦傷痕,如此深的凹陷形傷痕只有強制性的外力才可以導致,這恰恰印證了被告人張文峰提出的吊打的情形,并有其衣物可以證明。

至于公訴人將被告人腿上和腳上的傷痕暗示為其他被羈押人員的敵意和攻擊,我能想到的只有兩個字——無恥。

綜上所述,本次開庭,刑訊逼供問題更加明顯。刑訊逼供是違反法律程序取證的最嚴重、最惡劣的行為,由此產生的一切口供均無法律效力,法庭不僅不應采信,而且應當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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