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3章 第三次庭審(15)
楊毅抿了抿嘴唇,繼續二輪辯護。
“我們注意到,剛才公訴人提到了現場勘驗中工作人員的失誤,也提到了補充現場勘驗筆錄,我方認為,補充現場勘驗筆錄嚴重違反取證的法律程序。
的確,第二次開庭時,公訴方另行提交了補充現場勘驗筆錄,試圖證明‘油門踏板’、‘剎車踏板’上的泥土真實存在。我們認為,這份補充的勘驗筆錄不僅不能證明其主張,反而使原來的現場勘驗筆錄更加不真實,更加不合法,違法取證的事實更加明顯。因此,補充現場勘驗筆錄不足為信。
大家都清楚,現場勘驗時當場、當時的現場情況,而現在提供的補充勘驗,是案發后三個多月之后做出的,還算當場、當時嗎?這嚴重違背了客觀公正的原則。
我們不禁要問,已遭破壞的現場是否還客觀公正?按照控方的指控,本案的案發現場是那輛汽車,而從案發至今,雖然那輛汽車一直保管在警方手里,但經歷過無數次的勘驗,無數次的現場指認,已經早就是遭到破壞的現場,現在勘驗,還能客觀公正嗎?
在《破案報告》和《補充現場勘驗筆錄》的效力上,我們認為,前者明顯高于后者。如果兩者不一致,應以《破案報告》為準。在庭審中,公訴人與鑒定人都曾表述,勘驗筆錄、現場照片、制圖是互相補充的完整證據,試圖通過其中的三份證據互為補充來說明‘剎車踏板’、‘油門踏板’上的鑒定源存在。但遺憾的是,在現場勘驗筆錄上,并沒有記載‘剎車踏板’、‘油門踏板’上有足跡附著泥土,在照片上也無法看出,同時,照片的文字說明上,也從未有任何字跡說明兩個踏板上有足跡附著泥土。想用照片說明什么問題,現在已無能為力。
公訴人與鑒定人還忽略了一個重要問題,那就是《破案報告》和《補充現場勘驗筆錄》的關系。眾所周知,《破案報告》是集合全部證據要件的偵查機關權威性文件,該文件從未記載,‘剎車踏板’、‘油門踏板’上有足跡附著泥土,現在鑒定人的《補充現場勘驗筆錄》未經《破案報告》及《破案報告》的出具單位認可和準許,其補充的內容是毫無意義的,而且是違反法律程序的。
我們認為,資料中的補充統計不能采信。鑒定人的補充現場勘驗筆錄的另一來源是資料中的補充,據公訴人講,之所以補充,是原來統計時漏掉了,所以在現場勘驗筆錄和破案報告中就一直漏掉了,故現在補充。但是,這一補充顯然不能與現場情況相吻合,離開了當場、當時的任何補充都無法彌補統計中的過失,而這一過失的責任全部在偵查機關。
同時我們注意到,無論是現場勘驗筆錄,還是后來的補充現場勘驗筆錄,都違反了刑訴法‘必須有見證人在場’的規定。全案的現場勘驗筆錄和補充現場勘驗筆錄,沒有任何見證人在場,使其真實性和公正性均無法體現。特別值得一提的是,補充現場勘驗筆錄,其補充問題,是在法院訴訟階段進行的,即便不能安排全部訴訟參與人在場,至少也應由法庭在場補充,而遺憾的是,該補充仍由原來的勘驗人員自行操作,而無任何的公平、公正機制加以證明。
綜上所述,補充現場勘驗筆錄在形式及內容方面均存在著程序違法、實際操作耐人尋味的地方,與刑事訴訟法是相違背的,不能采信。”
“他們干嘛非得弄個補充鑒定啊?”展鵬有些不解,輕聲問身旁的老詹。
“你問我我問誰啊?”老詹略微皺了皺眉,嘆了口氣,“可能拿大拿慣了吧,沒想到碰到個較真的,這回被動了。”
“的確是被動,”展鵬點點頭,瞥了一眼老詹說道,“詹支,這回回去有事兒干了吧?”
老詹啞然失笑,說道,“的確沒白來,你們倆總算給隊里還做點兒貢獻。”
“看你這話說的。”展鵬嗔怪地瞪了瞪老詹,不以為然地搖搖頭。
楊毅低頭喝了口水,稍作停頓,繼續說道,“現在我們再看看其它違法取證以及證據效力的問題。我方認為,公訴人不能提供被告人張文峰今年元旦前的審訊筆錄違反法律程序。被告人在今年1月底被刑事拘留,在此之前,還有被限制人身自由長達70天的調查,有多次訊問筆錄,現在公訴方遞交法庭的只有刑訊逼供以后的口供,希望法庭重視這一情節,調取今年元旦以前的筆錄來當庭質證,豈不是更能說明問題?
按照公訴人的觀點,公訴方最初提交的兩份筆錄,是被告人的‘如實交代’,可是目前本案兇器仍然下落不明。被告人張文峰曾在這兩份筆錄中交代,那把七七式手槍被他遺棄在警隊附近街邊的垃圾桶了,按照公訴人的邏輯,這應該是真實的,可是偵查機關的工作說明又證實,這一現場的事實根本不存在。如此一來,所謂被告人的‘如實供述’也就不成立了。
另外,現在我們都清楚了,鑒定結論告知被告人距離開庭只有十幾個小時。《刑事訴訟法》規定,任何勘驗鑒定結論必須告知被告人……公訴人當庭聲稱,開庭前一天已經讓被告人知道了鑒定情況。為什么這么重大的事項,如此重大的合法權利,只給被告人不到16小時的時間?鑒定結論在做出之日起,就應該告知被告人,至少在偵查終結前應告知被告人,現在越過偵查、公訴,臨近法庭開庭審理才提供,這叫保障合法權利嗎?
同時,我們再一次提請法庭注意,虛構鑒定參照物的情形仍然存在,‘剎車踏板’、‘油門踏板’上是否有泥?是否在上述兩個踏板上提取過鑒定的參照物?這是本案的一個重要環節。無論是警方的疏忽也好,遺漏也罷,都只能由警方承擔舉證不力的責任。即便要通過補充的方法來證明這些事實,也必須合法有效,否則,是根本不能采信的。
審判長,審判員,縱觀全案,違背訴訟法的取證比比皆是,加之起訴書的全部事實都經不起推敲,豈能認定被告人張文峰犯有故意殺人罪?
以上的辯護詞希望引起法庭的足夠重視,并合理采納。謝謝。”說完,楊毅長長地吁了口氣,向審判長點點頭,然后坐到了椅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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