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1章 第三次庭審(13)
楊毅終于發表完首輪辯護詞,旁聽的眾人松了口氣之余,都紛紛把目光投向公訴人。揣測他會如何反擊。大家都清楚,相較于首輪攻防的四平八穩,二輪才能更好地展示控辯雙方的功力,他們都對接下來的唇槍舌劍充滿期待。
公訴人卻不慌不忙,仍在與自己的助手緊張地商議,直到審判長第二次催促時,他才站起身,手里拿著臨時寫就的發言提綱,目光在法庭里逡巡一圈,最后定格在審判席的方向,朗聲說道,“審判長,本方不同意剛才辯方發表的觀點。”
眾人都屏息靜氣,整個法庭鴉雀無聲。楊毅和朱波交換了個眼色,都下意識地拿起筆,準備隨時記錄對方的要點。
“本方并不認可本案在偵查過程中存在刑訊逼供的說法。我們提請法庭注意,作為一級組織,刑警總隊特別出具了一份情況說明,該情況說明表明,刑警總隊對刑訊逼供的控告高度重視,對有關情況進行了認真的核查,經核查認為,本案在偵查過程中并未存在刑訊逼供。我們當然相信并認可一級組織的調查結論,該情況說明作為證據也已經向法庭提交,希望法庭能予以采信。
關于被告人聲稱在看守所時即向駐所檢察官提交控告書及檢察官為其拍攝傷情照片一事,本院同樣出具了情況說明,該說明表明,至少截止到目前,并沒有證據表明被告人曾遭受刑訊逼供。同樣,該情況說明也已經作為證據向法庭提交,希望法庭予以采信。
至于被告人當庭展示的所謂傷痕,本方也不予認可。我想可能大家都看到了,被告人曾展示手腕、腿上和腳上的所謂傷痕。本方認為,被告人手腕上的傷痕并不是刑訊逼供的結果,它更可能是被告長期佩戴械具形成的,而所謂腿上和腳上的傷痕,我提請法庭注意,被告人到現在為止,一直羈押于看守所,鑒于其捕前刑警隊員的身份,其在看守所中極易遭受其它被羈押人員的敵視和攻擊,沒有任何證據表明那些傷痕是所謂的刑訊逼供造成的,假如那些真的是傷痕的話,我們不排除是看守所其他羈押人員造成的。”
“我去,連公安都踩啊。”展鵬哭笑不得。
老詹蹙蹙眉,沒說什么。
“當然,我們也注意到,在今天的庭審過程中,辯方提交了一件所謂的血衣作為證據。正如我們在質證時指出的,該件物證來源不明,對其真實性、關聯性與合法性,我方均不認可。”公訴人好整以暇地瞥了瞥楊毅,楊毅回望著他,面無表情,不卑不亢。
公訴人吁了口氣,繼續說道,“在剛剛的辯護中,辯方指控本案取證程序違法,這是項很嚴重的指控,我方對此完全不能接受。”他低頭看了看手中的記錄紙,說,“有關刑訊逼供的部分,我剛才已做過說明,再此不再贅述。關于辯方指責的其它取證問題,我方承認,我方個別工作有疏忽,但這與取證程序違法完全就是兩回事兒。比如,辯方指出了現場勘驗報告沒有簽名的問題,那只是工作人員工作失誤,我方在第二次庭審中,即出具了補充勘驗報告及補充說明,實際上,辯方也認可那份勘驗報告,正是基于那份報告,辯方才進行了長篇大論的發揮。
有關“油門踏板”、“剎車踏板”與“離合器踏板”,只是不同稱呼,辯方實在沒必要吹毛求疵。警方沒有任何動機去虛構任何證據。
同時,我要指出的是,在司法實踐中,并非所有的司法鑒定都會及時通知被鑒定人,以詢問被鑒定人意見,以便進行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辯護人機械地照搬法律,只能是吹毛求疵。實際上,在具備條件的情形,本案的鑒定已經及時征詢了被告人的意見,CPS測試即為一例。正是基于被告人的意見,我們才會同鑒定機構一起對被告人進行了第二次測試。辯護人認為,這是補充鑒定還是重新鑒定呢?
同理,盡管現行法律規定應將鑒定結果通知被告人,但請大家注意,沒有任何一項法律法規對通知被告人的時間進行了具體規定。被告人及其辯方均認可,我們已將所有的鑒定結果通報給被告人,我方行為符合法律規定,根本不存在任何非法程序。
綜上,我方完全不認同辯方關于取證程序違法的說法,請合議庭對雙方的觀點進行甄別。
我們也注意到,辯方指出本案很多鑒定都是間接證據,完全沒有必要,因為被告人并未否認自己上過那輛車,而我方認為,這恰恰表明我方工作嚴謹,并沒有僅僅依靠被告人的口供來向被告人提出指控,直接證據也好,間接證據也罷,這些客觀的證據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與被告人的供述一起,支持了對被告人的指控。
至于辯護人所言,被告人不具備故意殺人的主觀故意,以及在客觀方面沒有證據能夠證明被告人實施了故意殺人行為,實在不值得辯駁。本案開庭到今天,已經是第三次開庭了,我方從開庭伊始,出示的每份證據,都指明被告人對兩位受害人懷恨在心,蓄意謀殺,這些證據一環套一環,再結合被告人的歷次供述,已經完整描述了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整個過程。我想提醒辯護人,如果你方認為被告人沒有殺人,那就拿出證據來。”
此話一出,旁聽的人倒沒覺出什么,楊毅和朱波先是一愣,狐疑地看向彼此,繼而眼角都綻出一絲隱藏的笑意。
公訴人得意地看了看楊毅,繼續發言,“下面我想針對辯方所說本案事實不清表明我方觀點。我剛才仔細聽了,辯方主要是從兩方面論述了他的主張,一個是迄今為止,涉案槍支還未找到,另一個就是所謂的性交與猥褻的問題。關于前者,我方承認,目前還沒有找到涉案槍支,這是由于本案案情復雜,與犯罪是否真實發生沒有必然聯系。關于后者,辯方講的也不是一個常識性的問題。也許正如辯方所言,本案的被告人心理極度變態,他當著本案一個受害人的面,對另一位受害人進行羞辱,哪怕被羞辱的是他的妻子,這樣的情形并非完全不可能,也許這正是本案的真實案情。我方再一次指出,即便本案有些細節仍未澄清,但基本事實清楚,被告人出于報復心理,持槍殺害了本案的兩位受害人,這就足夠了。
另外,關于指控邏輯的問題,更是不值一駁。我方一再表示,無論是直接證據,還是間接證據,它們結合在一起,再結合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已經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確實、充分地證明本案被告人實施了被指控的犯罪行為。”
公訴人得意洋洋,本想再諷刺楊毅幾句,但難得地忍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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