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1章
在蘇青柏陳訴完畢,審判臺上,審判長任遠東對于檢方,被告方和控告方三方的訴訟陳述答辯進行了簡單的總結。
快速過了一遍。
總結完成。
咚咚咚!
任遠東看向被告方席位:“現請被告方委托律師,針對控告方委托代理人提出來的問題進行回答!
“好的審判長!
劉軍對于蘇青柏的控告默默的點了點頭。
這場訴訟前,他特意的了解過蘇青柏,知道這是南都刑事圈中的頂級律師。
根據蘇青柏剛才的控告發言來看,對方的答辯角度的確很好。
不過.….
作為針對職務犯罪精通的他,對于這一類案件,也有著自己的辯訴思路。
不至于說面對蘇青柏的答辯陳述,手足無措,沒有應對的辦法。
蘇青柏的陳述觀點是從錢偉運用錯了法律條文進行答辯的,是根據他剛才陳訴的枉法裁判的第六點來講的。
至于第二點,那是造成的結果。
即,這場訴訟的整理來說,還是需要依照第六點來進行辯訴討論。
理清思路。
劉軍開始進行陳述:
“針對控告方提出來的幾點,我方有異議!
“控告方所描述的,根據一般性的常識,陳美霞作為一個七十多歲的老人,不能夠反應過來是被陳大虎撞的,錢偉在審判和判決的時候,沒有考慮到這一點,是出于主觀的目的性,是站在個人主觀去故意判定和制造冤假錯案,這一點我方并不認同!
“第一:站在錢偉的角度來說,利用高度蓋然性,去判定這個案件,沒有任何的問題,理由如下:”
“(1)錢偉作為審判長,首先考慮到的是,張大虎為什么要扶人和幫助陳美霞,將其送往醫院!
“有沒有可能性是陳美霞就是張大虎撞的,所以張大虎是相關負責人?”
“根據常識來進行判定,這一點應該是符合常識的吧?”
“同樣,在判決中,最關鍵的一點就是,張大虎三次支付醫療費用,這完全說不過去,雖然張大虎已經表明了自己的理由,但是沒有證據!”
“張大虎沒有證據去證明他說的是事實,他說的見義勇為的行為完全不符合常識性!
“完全依照的是自己的口供,沒有事實依據和證明能夠表明這一觀點!
“根據生活經驗和常識,一般來說都會反駁和拒絕繼續支付醫院的醫療費用!
“就算是張大虎,真的有見義勇為的行為,真的好心幫扶支付了醫療費用,并且連續三次支付醫療費用,那么像這種違背常識的情況!
“依照高度蓋然性,來對張大虎進行判定有沒有任何的問題?”
“沒有問題吧?“
“因為其符合高度蓋然性的判決條件!
“(2)關于控告方的陳述,說的是當時在判決這個案子的另外兩名審判員,提出來過誰主張誰舉證和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張大虎撞人!
“的確,這個案子利用誰主張誰舉證沒有任何的問題!
“但基于以上的觀點,利用高度蓋然性也同樣沒有任何的問題,因為這樣判決是有著事實依據的。”
“(3)既然在以上的判定中,利用高度概人性進行判定,符合相對應的條件,那么錢偉則不構成枉法裁判罪,因為沒有達到枉法裁判罪的主觀故意條件,也沒有適用其錯誤的法律條例進行判決!
“即,我方認為應當駁回控告方和檢方的訴訟答辯和訴訟申請。”
劉軍淡淡開口陳訴完畢看向審判長席位。
這個案子判決的關鍵點在于什么?
在于錢偉是不是故意以枉法裁判罪進行判決和判決所適用的法律是否錯誤。
通過這兩點進行答訴,讓審判長不能進行判定的話,那么就可以達到為錢偉脫罪的目的。
對于這個案件,劉軍早就了解過,也早就想想好了如何進行答辯。
所以目前的情況就是一切都在他的掌握之中。
雖然說蘇青柏是南都頂尖的刑事律師,但是在職務犯罪法律這一塊不一定有他深耕的深。
劉軍陳述完畢。
咚咚咚。
審判臺上,審判長任遠東敲響法槌,看著訴訟材料中的內容陷入思考。
這個案件他了解過,最主要的也就是在這一點,如何來確認錢偉要枉法裁判的故意性?
在蘇青柏進行第一次控告的時候,說的很好,完全將錢偉的主觀性和法律錯用性都講了出來。
可是劉軍的反駁也很犀利。
先是站在了錢偉的角度去解釋了為什么要適用高度蓋然性,然后又解釋了錢偉的主觀表現性。
這個案件不僅僅是考察著律師們的爭鋒,也考察著他這個審判長的水平。
沉默的數秒,審判楊任遠東向檢方席位:
“檢方還有沒有什么要陳述的?”
關同在這場案件中,對于這場案件的了解比較深。
同時對于劉軍這個人,這名律師也有過一定的了解,對于劉軍的陳述答辯,關同不認同。
因為作為這場訴訟的公訴人,關同對于職務犯罪也是相對來說比較精通的公訴人員。
他知道劉軍這么答辯的目的在哪里,同時也知道如何去應對劉軍的這種答辯。
于是開口陳述:“審判長……我方并不認同被告方代理律師的陳述。”
“首先第一點是,根據高度蓋然性,雙方的證據是都不充足,要偏向于證據相對充足的那一方。”
“針對于這一個概念,被告方代理人律師顯然是故意模糊了這個概念!
“并且完全忽略了客觀的原因,以錢偉的主觀去進行論證!
“首先我不理解的是,被訴訟方代理人為什么要憑借錢偉的主觀去進行論證?”
“認為錢偉的主觀不是故意性的?”
“可是如果錢偉的主觀不是故意性的,為什么在庭審上面,他只采納了原告方的觀點,而沒有采納被告方的觀點?”
“按照控告方所描述的,關于陳美霞被撞倒以后,陳美霞的口供來說,這個是不是違背常識性的?”
“可是錢偉為什么在庭審上面故意忽略了這一點,而沒有去采納這一點,如果對這一點進行了采納的話,那么陳美霞的相對充分性證據還能大得過張大虎的相對充分性嗎?”
“在這一點上,如果張大虎的相對充分性較大的話,那么還能利用高度概然性來判定張大虎敗訴嗎?”
“是不是如此一來的話就不能判定了?”
“根據法律規定,在法律的意義上,并不能夠憑借犯罪嫌疑人的主觀去論證一些事實,因為這不切實際。
因為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性會為自己達到脫罪的目的,所以需要從客觀的角度上面去進行分析和進一步采納!
“那么我們以客觀的事實和原因對錢偉的行為進行分析和判斷!
“在這個案件上,客觀的事實和依據是什么呢?”
“是錢偉并不認同當時合議庭成員中其他兩名審判員提出來的,誰主張誰舉證和證據不充分的論點,而自己選用了高度蓋然性進行判定!
“并在判決書內用了自己的主觀去進行判定!
“只說一點!
“在判決書內,錢偉進行了一條判定:雙方在庭審均未陳述,在當時陳美霞昏迷,是由于其自身的原因滑倒或者是被絆倒在地,所以判定為是人為撞倒!
“雙方在庭審上均沒有陳述,那么就可以判定是人為撞倒的嗎?”
“根據庭審直播的回放來看,沒有陳述的原因是由于雙方的爭執點并不在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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