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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9章


審判長席位上段清水整理著蘇白剛才的陳述內容。

蘇白剛才的陳述非常的清晰。

就是推翻一審判決中的部分判定請求。

來實現對于林勇的減輕判決的想法。

段清水在聽完蘇白的陳述后,微微點了點頭。

這些都是蘇白提出的新證據,高院方面進行采納,他都已經看過了。

對于某些方面也比較認同。

不過.…具體是否維持一審判定。

還是需要檢方和控告方能不能夠提出來不同的觀點進行反駁。

段清水看向檢方和控告方。

這一次的庭審,檢方作為對于本案相關證據進行審查和審理的一方。

在庭審上進行的陳述相對來說比較客觀。

檢方公訴人開始陳述:“有關于林勇的犯罪事實以及證據!

“檢方認為,犯罪事實充足,客觀證據已經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

“關于走私罪和銷售假藥形成的販賣假藥罪,是既定的事實。”

“對于以上,檢方認為一審判決合理,符合相應情景。”

“認為應當維持一審原判。”

同樣,在公訴人表述完自己的看法后,控告方席位上的正版格列藥法務委托律師方奇以及張遠。

同樣表達了想要讓二審,維持一審原判的情況。

只不過正版藥法務委托律師所表述的觀點是,林勇侵犯了正版藥的銷售額作為出發點。

“審判長.…”

“對于上訴方的上訴申請,我方并不認同。”

“首先,我方認為一審的判定是合理的,并且在整個案件的相關過程當中,林勇的確是觸犯了走私罪和銷售假藥罪!

“售賣假藥,盜版藥!

“是嚴重侵犯了我方的權利。”

“我方請求法院能夠從保護正版的權利來對于林勇的罪行進行判定!

關于各方的陳述,現在表明的都非常的清楚。

作為上訴方,蘇白希望能夠減輕判決的刑期。

而檢方和控告方也就是格列正版藥的委托律師,則是希望能夠維持一審判決結果。

庭審上的三方答辯方都已經清楚的表明了各自的態度。

對于以上情況,段清水作為審判長,也對整體的情況理清楚了。

緊接著繼續開口:“上訴方剛才所陳述的,認為一審判決不合理。”

“并且認為一審判決存在著判定錯誤的情況!

“關于這一點,能不能以具體的情況和證據進行詳細的闡述?”

“可以的審判長!

蘇白點頭:

“首先在一審的判決當中,判定我方以牟利為目的銷售假藥,這一點我方并不認同!

“從主觀性上講,我方進行代購銷售,主要的目的是為了幫助病友!

“而不是為了牟利進行銷售。”

“根據我方提供的證據表明,能夠清楚的顯示,我方在銷售藥品上,并沒有將利潤用到自己的身上。”

“也就是說,從結果上看,不存在牟利的情況。”

“既然在結果上不存在牟利的情況,那么就不足以說明我方是故意銷售盜版藥品進行牟利!

“所以一審中的這一相關判定不成立!

在蘇白進行陳述的時候,控告方的方奇進行了打斷。

舉手示意。

“審判長,對于這一點,我方表示上訴人委托律師的陳述具有偏袒性。”

“并沒有將完整的事實陳述出來!

段清水:“控告方委托律師認為有異議,那你具體說說上訴人委托律師有什么偏袒性?”

“審判長,關于上訴人委托律師陳述的,是從結果上面來進行認定,不存在牟利的情況!

“可是根據上訴方委托律師提供的證據來看,只是從大致的收支銀行流水上來體現林勇家并沒有從售賣假藥上牟取大規模利益。”

“具體的呢?”

“這兩年具體的相關流水以及使用外幣在國外進行消費的情況,并沒有在證據中得以體現!

“那么利益是不是在國外進行消費了?”

“對于這一點,我方的懷疑非常的合理!

“再有一點!

“剛才上訴人的描述也非常的清楚,從結果上來看并沒有牟利的情況。”

“可事實上呢?”

“事實上是,林勇從國外購買盜版藥,只需要花費1500到1800,就能夠購買一瓶盜版藥!

“但是卻以2000的價格,出售給他的病友。”

“在這個過程中中間的差價從200元到500元不等。”

“這個差價就是獲得的既得利潤!

“只從結果上面來看有沒有牟利,而不從利潤和事實上來看有沒有進行牟利,這一點是非常的不客觀,不理智的!

“所以從這一點來看,我方認為上訴方委托律師沒有將完整的事實和觀點表達出來,而只是站在上訴人的情況下來對本次案件的情況進行概括。”

“這一點是不符合法律規定和法律定義的。”

“審判長,以上就是我對上訴方陳述的看法。”

對于方奇的陳述和反駁,蘇白保持著沉默。

剛才方奇的陳述說白了,就是一個問題。

你說你沒有牟利,那么你在國外的消費花的是什么?

從銀行流水上來證明你沒有牟利,那在國外的消費是不是用牟利進行消費的?

一瓶藥這么多的差價,這差價都到哪里去了?

所以雙方的答辯,都有一定的道理。

關于有沒有謀利是從結果還是從經過上面來看。

這一點是存在疑惑的。

從結果的事實和證據上來看,的確不存在著牟利的情況。

但是從過程上來講,有牟利的空間,這些錢是否屬于林勇的個人消費,還是為病友花了,這一點存在著爭執。

蘇白清楚這差價的利潤肯定不是林勇個人的消費。

可是從另一邊來講.…

蘇白相信,那么,等同于法律就要相信嗎?

并不等同。

因為法律說到底還是需要講證據。

關于利潤,蘇白之前問過林勇。

林勇的回答是這些差價都讓他以國外貨幣來兌換給了當地的經銷商。

讓當地的經銷商預留這種盜版藥。

或者是因為其他原因,例如說走私的運輸等情況,消費掉了。

只不過,這些并沒有證據能夠證明。

不過.…

關于過程產生的利潤這一點,林勇雖然給不出直接的證據。

但是從結果證據上能夠證明林勇的確沒有進行牟利。

所以在判定結果上是存在著一個模糊的可能性。

再有一點兒,這個案子所討論的是,存不存在主觀性的牟利上。

不需要太多直接證據來證明林勇沒有謀利。

只要討論主觀性目的沒有進行牟利,在結果事實上沒有進行牟利。

那么一審的相關判定自然而然的會被駁回。

審判臺席位上,段清水在聽完蘇白和方奇的答辯。

開口:“關于上訴人委托律師以及控告方委托律師的答辯,合議庭已經聽取!

“關于林勇有沒有牟利的情況,雙方都已經經過了詳細的說明以及相關的證據作為補充!

“那么基于有無牟利的情況,雙方還有沒有什么其他需要進行補充的?”

“例如說補充其主觀性有沒有故意等其他情況。”

“審判長,我方有想要進行補充的。”

蘇白舉手示意。

“請補充!

在得到審判長的同意后,蘇白繼續開口:

“關于盜版藥的利潤問題,這一點由我方當事人的口供可以證實,已經給予了經銷商和用于走私費用!

“控告方懷疑我方將其利潤在國外進行消費,這一點是合理的!

“可是我想請問一下控告方,如果我方在主觀上想要牟利,那么為什么根據銀行的開支來看,我方并沒有因為銷售盜版藥而產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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