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法不容情
2013年11月中旬,正是濱湖市的麓山楓葉的最佳觀賞時期,一位偉人曾以“紅遍”、“盡染”等辭藻對楓葉進行描摹,雖然夸張了一點,但那漫山遍野的紅,像在染缸里浸潤過的、染過的紅,怎么也無法不讓人浮想聯翩,讓人興奮陶醉,讓多少人樂不思蜀、流連忘返。在往年這樣的日子,麓山早就游人如織,處處呈現一幅幅美麗的秋游畫卷。而今年同樣的日子,麓山上的游客明顯變得稀稀拉拉,仿佛一夜之間,整個濱湖市市民的興趣發生了偏離和改變,原來,人們正在津津樂道地關注著談論著發生在本市的一樁離奇古怪的故意殺人案。
今天就是濱江市東城區法院對這樁殺人案的開庭的日子,法庭的旁聽席上早就座無虛席。
隨著審判長的法錘敲響,整個法庭霎時安靜下來。身穿法官制服、一臉威嚴的審判長字正腔圓的話語傳遍法庭:傳被告人芳草到庭。
身材高大的法警立刻將身穿黃背心的被告人帶到了法庭指定的位置,面向審判臺站立著。
一聲法槌輕響后,審判長威嚴的發問道:被告人,請向法庭陳述你的姓名、出生年月、出生地?
旁聽席上的無數雙眼晴都被第一被告的身影牽動著,所有的視線齊扎扎地投向了被告席上的被告人,此刻人們只能看到她的背影,而看不到她的面部表情,但能清晰地聽到她的回答:
“法官,我叫芳草,1964年農歷五月初五日出生于本省臨江縣白泥湖鸚鵡洲”
審判長:你的文化程度、職業、住址?
被告芳草回答道:大學文化,畢業于濱湖大學,現為濱湖市第17中學語文老師,住碧海晴天2棟101室。
審判長問:有無犯罪前科?
被告:沒有。
審判長:你是什么時候因什么事情被刑事拘留?
被告:因為涉嫌故意殺人,于2013年5月4日被濱湖市天心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審判長:被告人芳草,濱湖市天心區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有無收到?何時收到?
被告芳草:已經于2013年9月12日收到。
法官再次敲響了法槌,宣布下面開始由天心區人民檢察院宣讀刑事起訴書。
公訴人是一男一女的兩個年輕人,其中的男性公訴人站立著,就如小學課堂上學生面向老師朗讀課文一樣,他此刻緊盯著眼前的公訴書,一字一句地認真地朗讀著:
……,本案由濱湖市天心區公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芳草涉嫌故意殺人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1月18日已告之被告人有權……
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芳草與被害人羅躍進系夫妻關系,但感情基礎不牢,因一些生活瑣事產生矛盾,導致婚姻出現危機,為達到離婚的目的,被告芳草鋌而走險,對被害人實施投毒謀害,在投毒未能成功后,又趁被害人酒醉無力抵抗之機,以斧頭擊打被害人的頭部,致其瀕臨死亡,為掩蓋犯罪事實,被告人芳草將被害人轉移到離家1000多米遠的一處道路改造項目處,制造被害人車禍假象。
被告人作案現場起獲被告人埋葬的鄰居家狗子尸體,從狗子腸胃里檢測到dsq成分;在被告人芳草家廚房搜尋到作案工具斧頭一把,斧頭上的血跡證實與被害人羅躍進的血型一致,在被害人家客廳墻壁上也找到了被害人的少量噴射性血跡,證據證明被害人家客廳為第一現場;菜販趙德全的證言證實被告人曾到過作案第二現場并親耳聽到被害人羅躍進指正被告為兇手,所有證據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
本院認為被告人芳草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性質惡劣、社會影響極壞,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地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
審判長:下面由被告人芳草辯護人發表辯護詞。
被告人的代理律師盧律師恭敬的站了起來,開始了他的辯護: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深圳市勿忘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芳草的委托,指派我為其辯護人。根據事實與法律,提出下列辯護意見,懇請法庭采納。辯護人認為:
一、我的辯護人芳草謀害自己丈夫的動機不能成立。
據我們走訪我的當事人大學同班十五位同學,了解到的事實是,我的當事人芳草與被害人羅躍進為大學同班同學,大學期間就被羅躍進所追求,畢業后即“奉子成婚”,生活美滿幸福。遺憾的是婚后不久,被害人羅躍進就因酗酒摔傷致下半身癱瘓,此后一十三年來都是我的辯護人芳草一直在無怨無悔的照顧他,善盡了作為一個妻子的義務與責任,受到鄰里與單位無數人的贊譽。我這里向法庭出示我得到的幾份濱江日報和其他新聞媒體對我的當事人十幾年如一日無微不至地照顧自己的丈夫羅躍進的先進事跡材料,可以充分證明,我的當事人對其丈夫照顧有加、簡直到了無微不至的地步,何來殺害自己丈夫的動機?你們可以看看,她為丈夫按摩而變形的手指,試問,這樣一個具有無私奉獻精神的女人,一個具有高尚品德的女人,一個吃苦耐勞的女人,怎么會去謀害自己的丈夫呢?
世上萬事萬物都由因而果,無因即無果,我的當事人既無謀害自己丈夫的動機,又何來謀害自己丈夫的事實呢?
第二、關于公訴書認定芳草作案的證據疑點太多、事實不清、不足為據。
公訴人所列舉的能夠據以認定芳草殺人的證據主要有兩點:
第一點是在我的當事人芳草家找到的一柄斧頭,上有羅躍進的血跡與芳草的指紋,與公安局的尸檢鑒定意見“羅躍進死于鈍器碰撞”相符,據此認定我的當事人就是作案人,疑點太多,不能形成因果關系。
疑點一:死者的致命傷來自剮蹭與碰撞,同時能形成剮蹭與碰撞的物體應為圓形物體而非斧頭這樣的銳器。
根據法醫出具的被害人尸檢報告,被害人死亡原因是頭部與質地較硬的物體接觸(如碰撞)致顱腦損傷而死亡,尸檢報告的結論比較寬泛,對死者的致命傷的認定有一定的誤導作用。經我省最知名的刑偵專家再次對死者的傷情進行反復鑒定,死者的致命傷應來自剮蹭與碰撞共同作用的結果,符合圓形物體碰撞的原因。通俗地說,綜合被害人傷情與出事現場的各方面情況判斷,被害人的死亡很大可能是車禍造成的,經過我們艱苦查證,現已找到了肇事的渣土車,只是尚未取得鑒定結論。特提請法庭注意。
疑點二:現場血跡存在明顯疑點。刑偵專家再次對現場進行了勘察,他發現在現場墻壁上與斧頭柄上發現的被害人的血跡是陳舊性血跡,時間至少在5個月以上,早于被害人被害時間2013年4月28日留下的血跡。而且如果作案工具是斧頭的話,在斧頭未經擦拭清洗的情況下,斧頭的其它部位也應留有被害人的血跡,但經對斧頭的檢驗并沒有,可從側面證明斧頭應該不是作案工具。專家的意見已提供給法庭。
第二點是公訴人提供的證人的證詞與公訴人指控我的當事人犯罪不具有因果關系與唯一性,所以不能作為定罪的依據。
第三、公訴人的指控自相矛盾。
其一、第一現場到底是哪里?公訴材料一會說,第一現場在我的辯護人的客廳,理由是在客廳的一面墻壁上發現了被害人羅躍進的血跡,并在廚房里找到了作案工具——斧頭,斧頭上的血跡與被害人的血型一致,這是公訴人認可的最扎實的證據,其實這樣的證據也經不起推敲?斧頭上存留有被害人羅躍進的血跡有多種可能,公訴人怎么就認定是我的辯護人以斧頭擊打被害人所形成?有沒有其它可能?
姑且不說公訴人的結論武斷,至少也是不嚴謹吧?檢察官啊,法官啊,你們怎么能讓這樣不具排他性唯一性的證據來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這是其一;
其二,對于第一現場,我的辯護人卻有不同的供述,在她的第一份筆錄中,她供認的第一現場是在被害人出事的地方即離家1000多米的道路改造處,而她的第二份筆錄則變成了她家的客廳。具備常識的人都知道,不同的第一現場必然導致不同的可能性,也就是說影響案件的定性。如果檢方一定要強制認定第一現場是我的辯護人家的客廳,那么我想請問,身高163厘米,身體羸弱的我的辯護人芳草怎么能單獨將身高180厘米體重80公斤的被害人運送到離第一現場1000多米的施工現場的?借沒借助工具?如果借助了工具,工具是什么?公訴人沒有交代。
還有如果第一現場是在離被害人羅躍進出事的道路改造處,我不明白我的辯護人芳草為什么不將公訴人認定為兇器的斧頭藏匿或者丟棄反而要將它拿回家?
還有證人趙德全的證詞存在很大的問題。我們通過正當渠道獲取了證人趙德全在天心區公安分局的第一份筆錄,證人趙德全是這樣說的:“羅躍進說“芳草…我…恨…你……;芳草…你…殺了…我……”,羅先生的話含糊不清,我沒聽得確切,我也不能肯定我完全聽清楚了他的話”。而現在證人的證詞是這樣說的:“芳草我恨你,是你殺了我。羅先生的話我聽得確切,我清楚他說話的意思”,為什么證人的證詞前后不一,從中性到指證,這個轉變也太大了吧?這其中的緣由是什么呢?為什么公訴人不采納對我的辯護人較為有利的證詞而采納對我的辯護人不利的證詞?我提請法庭認真衡量。
回到證人的第一份筆錄,當時,被害人羅躍進已處于彌留之際,他的話斷斷續續,含糊不清,聽者也承認沒聽清。考慮到當時的語境與被害人神志不清的情況,證人沒有聽清楚的字眼可能正是被害人要說的真實意思,我們完全可以對原話做不同的解讀,比如這句話“芳草是你殺了我”也可以解讀成“芳草是你殺了我的狗或者孩子”,還有“芳草,我恨你”這句話也可以解讀為“芳草,我恨自己,你別恨我”,因為被害人說話含糊不清且斷斷續續而導致證人趙德全遺漏了一些關鍵字眼,以致造成誤解,是完全可能且合理的。
我的辯護人也就是被告人的口供也是前后矛盾,從極力否認作案到主動伏法認罪,她的心境為什么發生這么大的變化?這里面是什么因素在起作用?有沒有刑訊逼供或者誘導等情況?也請法庭認真考量。
……
所以,辯護人認為公訴人的公訴大多以推論開始、推論結束,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條,故無法證明我的當事人為何犯罪、犯罪的情節、犯罪的實施過程。
綜上所述,我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公訴機關的指控不能成立,應當依法宣告被告人芳草無罪,當庭釋放。
盧律師甚至借用了電影《第二十條》里的經典臺詞,在法庭上侃侃而談:
“法,不能向不法讓步。法律的權威來自哪里?來自老百姓最樸素的情感期
待,求的就是一個公平正義!法律是為了讓壞人犯罪的成本更高,而不是讓好人出手的代價更大。什么是法律?是天理,是國法,是人情,我不相信沒有天理的國法,我也不相信沒有人情的天理。我們辦的不是案子,是別人的人生。一次犯罪污染的是一條河流,一次錯誤的裁決污染的是整個水源。……”
盧律師的辯護引起了旁聽席上絕大多數人們的共鳴,掌聲一陣又一陣,審判長多次敲響了法槌才將掌聲與喧嘩聲壓制下來。
……
辯護律師的一連串的反問,確實讓公訴人一時半會有點不知所措,但很快公訴人就鎮定自若地一一對辯護律師的反問予以了反駁。
……
庭審在繼續,控辯雙方你來我往互不相讓。
從上午到下午,整整耗費了一整天。
法庭沒有當庭宣判。
被架到庭審現場的晴川始終臉色凝重、緊縮眉頭,看得出他深深的憂慮。對自己的辯護律師的不滿但又無可奈何。
法庭是靠證據來說話的,辯護的邏輯就是以證據來證明控方的錯誤,推翻控方的指控。晴川其實是給律師留了面子,他的潛臺詞就是作為律師在庭審現場的發言不要嘩眾取寵,實事求是,有一說一,針對控方的指控提出合理的反駁就好。一番慷慨激昂的發言雖贏得聽眾的喝彩,但無意于案件的審理,對要辯護的人毫無意義。必須改變。
看看庭審的狀況,晴川深嘆了一口氣。
果然如晴川的預料一樣,還沒有等來晴川期待的案件突破,僅僅半月之后,一審法院就對芳草案件進行了宣判。
法院認定被告芳草與被害人躍進感情破裂,兩人發生爭吵,被害人羅躍進意圖毒害被告人芳草,在實施犯罪過程中因故中止了犯罪行為,為發泄怨氣清晨跟隨被告人進行糾纏,被被告人推倒,致被害人頭部與石塊相撞,以致昏迷,最終導致死亡。
芳草被判過失殺人罪名成立,刑期五年六個月。
對于這樣的結果,不僅代理盧律師就是刑偵專家李明也目瞪口呆,愧疚溢于言表。
而作為當事人的芳草卻格外平靜。
宣判之后,芳草表情穩定,甚至嘴角還微微上揚,做了一個微笑的樣子。沒有人能理解她此刻的心情,只有她自己知道,按照她的人生經歷,現在的結果已經是最好的了,哪又抱怨什么呢?
芳草并沒有覺得自己被判刑有多冤屈,第一她認為以自己一人之身承擔了所有無法逃避的不幸,保全了本不應受牽連的兒子子英與晴川,還有自己的弟弟芳敏,這是自己預料的最好的結果了,也是自己能做到的最大的犧牲;第二,她歷經反思,確認自己對躍進的死確實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雖然不是公訴人指控的哪些子虛烏有的事實,但自己得承認,自己與丈夫躍進結婚的目的就不純,不是因為感情,而完全就是抱著報復的心里,結婚后又不盡妻子義務,丈夫躍進的出軌很大程度上是自己“所逼迫的”。
“好了,現在一切塵埃落定,躍進受到了懲罰,我也咎由自取,各不相欠,只有孫繼科還逍遙法外有點遺憾,現在的一切,我也挑不出什么毛病,正如弘一法師所說,‘不要害怕失去,所失去的本來就不屬于你,也不要害怕傷害,能傷害你的都是你的劫數。無論我們是否看錯了對方,無論我們是否被辜負,無論我們是否碰壁,我們都不應該對自己的善良感到后悔。’
芳草甚至沒有想過提起上訴,在法官發出詢問:“被告人芳草,你是否上訴?”時,她都愣住了,不知道如何作答,還是代理律師代為回答要提起上訴。
芳草的行為簡直荒唐,她身邊的所有人都無法理解,感到迷惑,只有晴川勉強地扯了扯嘴角,對靜雯苦笑道:“不要奇怪,這就是芳草,苦水里泡大的人都這樣”。
令人不解的是芳草的視線似乎一直在搜尋著什么,當她看見芳敏拖家帶口地站在旁聽席上,眼里噙著淚水,她的眼眶也再次濕潤起來。已有多年沒有見到自己的親弟弟了。她知道,這些年,弟弟芳敏也過的很不容易。自從印刷廠倒閉之后,他就去了深圳打工,雖然后來遇到心儀的女孩,成了家,但因為文憑低、又沒有一手過硬的技術,所以混不出他自己期望的樣子,一直在溫飽線上掙扎。而他骨子里卻是一個很要面子的人,因此羞于回家,雖然也沒有斷了與姐姐芳草的聯系,但也很少來濱湖看望姐姐芳草。
在法警即將將芳草押送監獄的間歇,芳草貿然地向法警提出能不能與自己的弟弟說一句話,沒想到法警竟然同意了她的請求。
芳草終于找到了機會,她對擠近自己身旁的弟弟芳敏真的只詢問了一句話:“芳敏,你對天發誓,你有沒有摻和拐走諶心瑞的事?”
當芳敏肯定地回答“沒有”,芳草欣慰地點了點頭,她相信這個自己一手帶大的弟弟絕對不會對自己說慌。
芳草如釋重負,自覺地跟隨法警往法庭外走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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