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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章 韓國梨泰院殺人事件


兇手就在眼前這兩名犯罪嫌疑人當中,警方卻搖擺不定難下定論。
  這不是在拍電影,而是韓國1997年真實發生的案件。
  直到20年后方才真相大白。
  這便是韓國著名的梨泰院殺人事件。
  1997年4月3日。
  22歲的大學生趙重弼和女友在首爾梨泰院逛街,一路上有說有笑,甚是美好。
  晚上十點左右的時候。
  他們進入了當地著名連鎖快餐店漢堡王休息吃東西。
  期間趙重弼去了一趟廁所,但許久也不見回來。
  女友有些擔心,正想前去尋找。
  突然,有個顧客從廁所里沖了出來。
  一邊跑一邊驚恐地大叫:“死人啦!死人啦!”
  顧客的大叫聲將在場所有的人都嚇了一大跳。
  店員見狀忙跑去廁所查看。
  果然看到一個男子渾身是血倒在地上,這男子正是趙重弼。
  店員立馬報了警。
  警方趕到后,立刻將趙重弼送往醫院。
  然而遺憾的是由于傷勢過重,送醫途中他就不治身亡。
  隨后的尸檢顯示。
  他身中九刀,脖子中了七刀,胸口中了兩刀,頸動脈破裂身亡。
  從受傷角度來看,他是被人以利刃從后面捅殺。
  警方通過監控和目擊者的供述,很快鎖定了兩名犯罪嫌疑人。
  時年17歲的帕特森與時年18歲的愛德華。
  案發當時只有他們進入廁所,之后又帶血走出廁所。
  由于二人都是美國公民,其中帕特森還是美軍駐軍家屬。
  根據韓美之間協定。
  如果美方軍人家屬在韓國觸犯了法律,韓國警方不能直接抓捕。
  只能經過駐韓美軍刑事調查處司令部確認其罪行后,才能交給韓國警方進行處理。
  所以案件從一開始處理起來就十分棘手。
  警方于是第一時間向駐韓美軍刑事調查處司令部匯報情況并請求幫助。
  駐韓美軍刑事調查處司令部獲訊后,立刻展開調查。
  于4月5日在龍山基地將帕特森逮捕。
  經審訊,駐韓美軍刑事調查處司令部認為帕特森確有重大作案嫌疑。
  遂將他以及他藏在第八軍營里排水口的一把軍刀全部移交給了警方。
  帕特森抓捕歸案的第三天。
  即4月8日。
  愛德華在父親的陪同下向警方自首。
  兩名犯罪嫌疑人都被拘捕到案后,警方本以為案件很快就能水落石出。
  然而沒想到真正棘手的事情才剛剛開始。
  經鑒定,帕特森藏在第八軍營里排水口的那把軍刀正是殺害趙重弼的兇器。
  而帕特森與愛德華均承認案發當時他們都在現場,但二人相互指證對方才是殺害趙重弼的兇手。
  愛德華稱。
  案發當晚。
  他與帕特森跟其他朋友一起在漢堡王所處商業樓四樓喝酒吃飯。
  期間他們還一同吸食了毒品。
  亢奮之際,帕特森突然拿出了他隨身攜帶的軍刀,向眾人炫耀他曾持刀傷過人。
  眾人不信,紛紛嘲笑。
  帕特森或許是嗨過頭了,他要愛德華跟他去廁所,說要給愛德華看點精彩的東西。
  愛德華以為帕特森是要換個地方吸毒。
  于是就跟他去了一樓的廁所。
  當時廁所里,趙重弼正在小便。
  他們進去后,愛德華見手上都是薯條的油脂。
  于是就徑直走到洗手池洗手。
  一旁的帕特森突然持刀對著趙重弼就是一頓猛刺。
  愛德華見此情況,當場愣住了。
  事發后,他害怕地離開了廁所回到四樓。
  后見自己衣服上沾有血跡。
  于是跑進了四樓的洗手間將身上的血跡稍微清理了一下。
  之后還跟朋友換了一下衣服,最后去了女友家。
  帕特森則稱,是愛德華跟他說要給他看一樣東西。
  于是他跟著愛德華來到了一樓廁所。
  可是剛剛進門,愛德華就搶走了他手上的軍刀。
  然后對著一旁趙重弼就是一頓狂刺。
  他當時嚇傻了,站在洗手池旁一動不動。
  趙重弼重傷后,體力不支撲倒在他身上,鮮血染了他一身。
  愛德華殺了趙重弼后,將軍刀丟在地上然后跑了。
  帕特森本想也跟著一起跑,但想到軍刀是他的,如果不撿起來,警方會找上他。
  因此他撿起了刀打算銷毀證據。
  離開廁所后,帕特森也回到了四樓。
  并在四樓的洗手間清理了一下身上的血跡。
  然后跟愛德華一樣,與朋友交換了衣服,隨即回到了美軍基地,之后將軍刀丟到了水溝里。
  由于案發現場在廁所,并無監控。
  而且案發后漢堡王快餐店為了不影響生意,竟徹底清理了廁所,以致警方后續取證困難。
  不過警方綜合證詞,加上作案兇器為帕特森所有。
  且他企圖毀滅證據和在他家內搜出沾染被害者鮮血的犯案衣服,以及他身上有黑幫紋身。
  因此判定帕特森是真正的兇手。

  當警方將調查報告遞交到檢察院,準備起訴帕特森時。
  檢察院卻否定警方調查,反倒是認為愛德華才是真正兇嫌。
  主要原因是尸檢顯示趙重弼的致命傷口皆是由上至下斜。
  而且沒有與兇手搏斗的痕跡,只有兇手比他更高更壯才能做到這點。
  但帕特森的身高比趙重弼矮上三公分,而愛德華比趙重弼高四公分,且身體十分壯碩,因此愛德華嫌疑更大。
  此外,兩名犯罪嫌疑人都曾進行過測謊。
  檢測結果顯示愛德華說了謊話,而帕特森說的是實話。
  韓國首爾地方法院對檢察官提起的起訴和證據予以認可,以殺人罪名判處愛德華無期徒刑。
  而帕特森因持有兇器及銷毀證據的行為,判處了一年六個月的刑期。
  對此,愛德堅稱自己無辜遂上訴。
  上訴法庭也認為他有罪。
  不過考慮到案發時他未達到韓國法定20歲成年年齡,將他的無期徒刑減為20年有期徒刑。
  帕特森則從一年六個月的有期徒刑減為一年的有期徒刑。
  愛德華不服判決,繼續向最高法院提起訴訟。
  1998年4月。
  最高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證據不足,推翻了之前的判決,并于當年9月宣布愛德華無罪釋放。
  而帕特森早先因韓國光復節特赦而提早出獄。
  此時愛德華也被判無罪。
  這場謀殺竟然無一人受到懲罰。
  對于這樣的結果,趙重弼家屬自然無法接受。
  要求警方重新調查,然而此時愛德華和帕特森早已離開韓國回到美國。
  案件就這樣擱置了下來。
  直到2009年。
  一部以本案為藍本的電影《梨泰院殺人事件》上映,引爆了社會輿論。
  各方壓力迫使警方重啟了案件調查。
  就在這時,警方在帕特森口供中找到了自相矛盾的地方:
  帕特森當時聲稱,自始至終都站在洗手池的一側。
  其衣服上的血是趙重弼受到愛德華攻擊后撲倒在他身上時染上的。
  然而警方通過仔細研究案發現場照片后,發現洗手池側邊的噴灑出來的血跡依然很多。
  如果他所說屬實的話,他的身體當時是完全擋住洗手池的側面。
  按理說洗手池和墻壁上不會有那多血跡,但結果卻不是,顯然帕特森撒謊了!
  此外,警方還發現了之前忽略的一個細節。
  男性在上廁所時雙腿會自然分開站,背部也不會挺得那么直。
  在這種情況下根據身高來進行判別,顯然有失偏頗。
  而且當時趙重弼肩上還背著背包。
  如果兇手抓住背包進而控制他,哪怕身材比他矮小也可以毫不費力攻擊他。
  鑒于以上發現,警方在2011年12月22日再度起訴帕特森,請求美國將他引渡回韓國受審。
  經過數年的拉鋸戰。
  2015年9月23日。
  帕特森終于從美國被引渡到了韓國受審。
  然而此時已經距離案發過去了18年,有些證據都已經不見,而相關證人記憶也模糊了,案件審理變得十分困難。
  直到2017年1月25日。
  法院才確認帕特森殺人罪名成立。
  由于他作案時未成年,因此法院最終判處了20年有期徒刑。
  這是韓國法律中未成年人犯罪的最高刑期。
  案件至此,終于落下了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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