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4章
”
“在本案當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都是我方當事人賀東升,受益人則是我方當事人的母親。”
“一審判決中,依照的是第五條。”
“也就是說,賀東升故意造成自己傷殘來騙取保險金。”
“在一審的判決中,依照的證據和事實依據以及立案標準是:“
“賀東升在保險購買的生效期,當月五號保險生效,可是在當月十號賀東升就出事了...造成了一只手掌和手指永久性傷殘。”
“而且賀東升又購買了巨額的保險金額。”
“以此來進行認定賀東升具有騙保的嫌疑,這沒有任何的問題。”
“不過關于相關的輔證證明.…審判長,我方認為,一審判決中的某些相關證明,不符合事實依據。”
“審判長,我申請將整件事情的過程進行陳述,了解案件的前后因果關系,以至于更好的解析輔證證明。”
咚咚咚!
“申請通過。”
在得到審判長的申請通過以后,蘇青柏繼續陳述。
“案件的起因是賀東升購買了人身意外險并投保的數額較大。”
“在購買人身意外險以后,當月的五號生效,十號賀東升出現了傷殘的情況,于是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
“在賀東升出事以后。”
“保險公司的人員對于保險事故進行了認定,一開始的認定是正常的保險行為。
是經過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對于賀東升的問詢。
在得知了我方當事人患有高血壓以后,以此來拒絕我方的索賠,理由是未告知高血壓,身患高血壓不再賠償的范圍之內。”
“但依據保險公司所出具的合同來看,如果是因為高血壓發病的自身因素,導致了出現意外情況,不會進行理賠。”
“可是.….”
“這場保險是屬于非因為高血壓發病,導致的出現了意外的情況,而是由于機械原因,出現了意外的情況,造成了我方的意外傷殘。”
“因此認定我方不屬于理賠是非常不合理的。
賀東升當時也沒有打算接受保險公司的這個解決方案,于是想通過訴訟的方式來保護自己的利益。
打算將全安保險告上法庭。
可是全安保險在我方打算通過訴訟來保護自己的利益不遭受損失的時候,才來認定我方當事人有騙保嫌疑,而不是一開始認定我方就有騙保嫌疑。
對于這一點,我方請被訴訟方回答我方問題:為什么不是一開始認定我方具有騙保嫌疑?”
李雙軍雖然不知道蘇青柏問的這個問題是什么意思,但是對于這種問題很好回答。
不假思索的開口:
“因為在當時,我方公司的相關工作人員沒有將具體的事項告知法務部門,相關的工作人員沒有法律經驗。”
“在我方法務人員經過調查情況下,發現了對方具有騙保嫌疑展開調查。”
面對李雙軍的回答,蘇青柏笑著點了點頭,繼續陳述:
“好的。”
“謝謝被訴訟方的回答。”
“我方繼續陳述:”
“在一審判決當中,根據全安保險方面,所提交的材料和訴訟辯訴。
懷疑賀東升騙保的依據是:東升從購買保險到自身出現意外傷殘造成永久性傷害的時間間隔太短。”
“懷疑賀東升在主觀上具有騙保的嫌疑。”
“證據有以下幾點:第一,保險受益人是賀東升的母親,賀東升的母親患有重病,需要用錢,具有騙保為母親治病的主觀意愿的嫌疑。
保險公司的法務,對于賀東升的母親進行過詢問,得知了賀東升具有騙保的想法,并且通過對于賀東升母親的話,再次對賀東升進行詢問,認定其具有騙保的主觀意愿,以此提交證據進行立案。”
“對于這一點關鍵性證據,我方保留疑問,疑問的點在于,我方認為全安保險的法務對于我方的詢問帶有強烈的引導性和目的性。”
“第二點:”
“全安保險的法務,經過了詢問賀東升的同事,得知了賀東升有提及過,萬一真的出事了,那么保險金額算是解決了他的大麻煩了,通過賀東升的同事,進行了進一步的證實了賀東升騙保的主觀意愿。”
“第三點:”
“通過專業的機構檢測,在非人為故意的情況下,出現意外情況的幾率為百分之五,通過這個專業機構的檢測,全安保險公司認為,我方在具有保護意識的情況下,不應該出現這種意外的情況,再進一步認定我方騙保的主觀意愿。”
“根據保險詐騙罪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保險詐騙罪指的是違反保險法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主觀方面表現的是犯罪人以故意為主觀條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了保險法規,采取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制造保險事故。”
“基于以上的控告,判定賀東升具有騙保嫌疑,我想請問檢方,一審的控告是這樣的嗎?”
蘇青柏在陳述完以后,看向了庭審審判長席位。
這場庭審判定賀東升是否有罪,就在于一個點。
那就是他的主觀意愿,有沒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去故意實施騙保行為。
基于以上蘇青柏陳述的幾點。
乍一看,好家伙,這么多事情聯合在一起,這不就是妥妥的騙保嗎?
第一,自己間接性的承認了有騙保的想法。
第二,同事也證實了何東升有過類似的想法,并且還說過這種話。
第三,設備沒有問題。95%的概率才會出現意外,為什么這5%,偏偏讓賀東升遇見了,尤其還是在投入了巨額保險的情況下?
所以,在當初李雨蓁看過一審的卷宗以后,才特意詢問了蘇青柏一句,這件案子是不是真的騙保。
蘇青柏還特意通過微表情來進一步的確認,賀東升說的是不是實話。
但實際上.…拋開先入為主的主觀意愿以后。
以一個清晰的理性思維去思考這個案件。
這個案子最關鍵的一點就在于全安保險法務部門,這些老法棍們對于賀東升以及賀東升母親的言語誘導性。
這個誘導性的大概情況就是,當初在王明軒那個案子當中,公訴人呂紅梅當庭誘導王明軒陳述。
兩者相類似。
拋開具有一定的誘導性,第一點,直接被否認了。
第二點,賀東升同事的表述只是表達了一個觀點,并沒有直接表述和證實賀東升的主觀。
一審中,第二點的目的是進一步確認何東升的主觀意愿,有沒有騙保行為。
實際上拋開第一點的判定,只有第三點才能夠確認,賀東升的確有故意的主觀意愿。
但是5%的幾率倒也不是不可能出現。
如果不是全安保險具有誘導性的詢問。
以第一點為出發點,再結合第二點和第三點,這兩個相對性的主觀意愿的話,那么一審的法院根本不會判定賀東升騙保。
說白了,這個一審案件能夠這么判定責任全在全安保險的法務身上。
實際上。
李雙軍說的沒錯,他們的確干涉不了司法流程以及沒有干涉司法流程。
這些說的的確是實話。
可是李雙軍并沒有將最關鍵的一點說出來,那就是立案和檢方進行的證據調查。
是根據全安保險方面提供的證據去進行查實。
李雙軍分明是在模糊概念,他的確是沒有干涉司法,但是他相當于提供了誘導性的假證據。
是這個證據本身就有問題,導致了出現一審判決,判處賀東升有罪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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