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9章
“如果我方不作為,那么我方做的這種行為稱作什么?”
“所以從這一點來看,原告方控告的事實并不成立!”
嘖嘖.…
硬辯是吧?
從這場庭審來看,被告方無論怎么陳述,都非常的無力。
最多只能夠減輕一部分的不良影響。
但實際上擺脫不了不作為的情況。
為什么這么講?
因為剛才蘇白陳述的已經很清楚了。
作不作為的條件并不是被告方所闡述的,行動了就是作為了。
而是要從投訴人的角度進行出發,來確定投訴的結果有沒有進行落實。
或者是通過調查發現,投訴是否真實,以及有沒有進行及時的處理和相關的答復。
說白了——
大致意思就是,如果投訴的內容不符合真實情況。
作為相關的行政部門,完全可以不進行處理。
可是如果投訴的內容是真實發生的。
并且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應當給予相應的處罰。
那么該管轄部門,就應當對于相關事項,按照法律法規進行落實。
未落實到位的,就屬于不作為情況。
依法規定。
不作為的表現形式大致有拒絕履行、不予答復、拖延履行等。
與“亂作為”一樣,都將可能侵犯或損害投訴或其他人員的合法權益。
應當承擔承認錯誤,賠禮道歉。
還包括可能會被通報批評,進行相應的行政賠償等責任。
對于其主體有一定的恢復名譽和消除影響的法律責任。
這是對于不作為的構成要件。
當然,其中還包括主體單位是否屬于行政單位等一系列事實條件。
以上被告方都屬于其要件,這一點沒有任何的異議。
所以.…
被告的幾方,有做到履行的義務嗎?
沒有!
完全沒有進行法律法規對于大發超市進行處罰,那就是沒有行使履行的責任和義務。
等同于說不作為。
而不是余言所陳述的,我行動了就代表我作為了。
法律上不是這么規定的。
因為如果按照這種規定來講。
在行使行政權力時,完全可以拖沓,不受任何的約束!
總被告方委托律師的陳述完全是在消除影響和責任問題。
不代表著擁有作為的行為。
蘇白看向被告人委托律師席位,開口:
“從被告人委托律師的表述來看。”
“其陳述的內容完全不屬于法律,對于行政不作為的規定條件。”
“所以我方申請對于被告方單位的行為。”
“進行判定!”
關于這個問題,蘇白不想再過多的進行陳述。
因為沒有意義.…
對方扯的這些亂七八糟的,已經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內容了。
所以直接要求審判長進行判定就好了。
而另一邊。
審判臺席位上,判與不判,這件事情讓彭光亮陷入到了為難。
如果按照原告的說法,那么被告的四個相關單位。
都可以判定為懈怠不作為。
能判嘛?
彭光亮微微皺眉,只覺得這場庭審顯得過于為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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