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8章
目前對于王芳的判定已經非常的清晰了,張亮雖然一直咬著直接證據。
可是從間接證據和口供上面來講,已經可以存在判定王芳瀆職的情況。
根據目前的情況,基本可以反駁,被告方以及被告方委托律師的陳述。
沒有直接證據?
這個判定需要什么直接證據?
根本不需要!
并且這種判定并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
對此。
審判臺席位上李清遠看向被告人席位:
“被告人,現在根據間接指控以及相關事實證據,已經能夠證明你有瀆職的情況。”
“你有沒有什么要表述的?”
被告人席位上,王芳眉頭微皺。
根據間接指控,相關事實已經有能夠證明她瀆職的情況?
什么瀆職的情況?
當初她在審查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是利用過非法手段,但是她從來沒有留下過任何的證據。
沒有這種證據也能判定他瀆職?
至于表述。
對于這個問題,王芳不知道該怎么去表述。
但是她心里很清楚,不能認罪。
并且在先前,張亮已經和她說過了,不讓她認罪。
聽律師的,堅決不認罪就可以了。
說實話.…如果不是這個案子鬧的熱度很大。
王芳并不覺得自己今天會坐在被告人席位上。
對于審判長的問話,王芳只表達了自己無罪的觀點:
“我沒有對徐興旺實施任何的強迫行為,我不知道他為什么這么控告我。”
“我只是將當時的情況都提交給了檢方,檢方移交到了法院,法院給予了判決。”
“這中間判不判,怎么判,判多少年,和我有什么關系?”
“這些都和我沒有什么關系。”
“徐興旺口口聲聲說我是強迫他的,我怎么怎么樣逼迫,可是證據呢?”
“沒有證據就不能指控我。”
“我的觀點就是我沒有做過這些事情。”
“審判長你說的這些,證明我在審查的時候沒有審查到位,我可能會認同。”
“但是說我逼迫徐興旺我堅決不認同。”
王芳雙手一攤,聳了聳肩,滿臉的無所謂。
一副耍無賴的樣子,表現的就是你沒有直接證據就不能指控我犯罪了。
這一幕看的徐興旺整個人狀態都不太好,他坐了23年監禁。
而且是被王芳逼的坐了23年的監禁。
現在王芳的態度是什么?
態度是無所謂!
態度就是對于他的冤枉,完全的不在乎,就仿佛這是一件很小的事情。
對于王芳來說,的確是一件很小的事情,但是對于他來講呢?
二十三年!
整整23年,他都在監獄中度過的!
不過對于王芳的態度,徐興旺生氣歸生氣,總歸沒有在庭審場上多說什么。
只是在此刻無比的希望能夠判決王芳。
讓這個人受到應有的懲罰!
另一邊的王芳似乎也察覺到了徐興旺的目光,扭頭看向了徐興旺。
只不過.…在明顯看出徐興旺憤怒的態度,并沒有太在意。
.….
庭審臺席位上。
面對王芳滿不在乎無所謂的態度,李清遠沒有過多的表示。
根據目前的情況來看,王芳無論是配不配合庭審。
庭審都能夠繼續下去。
對于王芳的詢問,只是按照法庭的相關流程在走。
李清遠繼續開口詢問:
“被告人,你說你沒有任何逼迫的行為,但是關于徐興旺這個案子,在當年是你審核處理的。”
“關于徐興旺的口供也是你一手負責的。”
“現在已經證實了徐興旺無罪,你怎么解釋徐興旺的口供或者說你怎么解釋徐興旺當初認罪認罰?”
怎么解釋?
關于這個問題,王芳根本回答不了。
不過她也沒有想著要從正面進行回復。
王芳開口:“審判長,這一點我解釋不了,我也不知道他為什么認罪認罰。”
“審判長的這個問題,我真的回答不了。”
王芳的態度完全屬于一種擺爛態度。
怎么說呢.…
那就是你問歸你問,但是我就是不承認我自己的逼迫行為。
整個就是一拒不認罪和擺爛的行為。
有本事你就拿出直接證據來控告我,或者是判定我。
如果你沒有的話,那么我就是不認罪,我也不認罰,任你怎么說我就扯一些其他的。
對于這種情況,李清遠沒有再繼續詢問下去,因為沒有詢問的必要了。
原先他是想通過詢問王芳,從而達到進一步的肯定作用。
但是現在的情況是什么?
現在的情況是王芳拒不配合。
拒不配合怎么辦?
拒不配合是不是庭審的流程就走不下去了?
那并不是。
對于剛才他的提問,王芳解釋不了這一點。
針對這一點情況,有徐興旺的口供,還有其同事的口供,并且有著間接的證據能夠證明,王芳有著逼供的行為。
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已經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就算是沒有直接證據又怎么樣?
沒有直接證據也能夠判定其瀆職!
每一個罪名涉及到的情景不一樣,所以進行相應的判罰方式也不一樣。
并不是所有證據都需要直接證據,只要證據鏈完整,完全可以判決。
“好的。”
李清遠點點頭,沒有繼續詢問,緊接著開始判定:
“根據以上答辯,和對于被告人王芳的詢問以及王芳本人的答復。”
“現合議庭對于被告人王芳是否涉及瀆職進行判定。”
“根據本案當中的控告人兼受害人徐興旺的口供,以及王芳當時涉及到案件的同事口供。”
“結合間接證據客觀事實。”
“合議庭判定,王芳對于徐興旺涉及到了逼迫行為!”
“涉嫌職務瀆職!”
“對于以上判定各方有沒有異議?”
在李清遠陳述完判定的結果后,被告人席位上的王芳瞬間就愣了。
判定她瀆職?
不是,委托律師先前跟她溝通過,說她這個案子在之前根本就不構成犯罪情況,頂多是給予一定的行政處罰。
可是現在直接判定成瀆職了?
王芳將目光轉向被告人委托律師席位,張亮對于這判定結果表達著不滿。
舉手示意。
“審判長,我方有異議!”
“被告人委托律師有什么異議?”李清遠扭頭問了一句。
“我方認為這個判定有問題。”
“具體的問題是根據證據法第55條,對于刑事案件應當重證據,輕口供。”
“我方認為對王方的判定,應當依照著直接證據來進行判定。”
“而不是依照著,口供進行判定。”
“審判者的本次判定是完全依照于傾向于口供的判定了。”
“我方認為對于這次判定有一些不合理。”
“在這個案子當中,并沒有直接證據能夠證明王芳的利用職務強迫他人行為,所以申請駁回判定。”
李清遠坐在審判臺席位上,原本正低頭看著訴訟材料,準備進入下一步法庭程序。
在聽到張亮的開口后,微微抬頭,回復道:
“被告人委托律師認為,依照口供進行判定不合理。”
“具體依照的法定條例是刑事訴訟法中的第55條是嗎?”
“對。”
張亮點頭,然后又聽到李清遠開口:
“可是刑事訴訟法中的第55條重證據,輕口供。”
“并沒有說忽略口供,對于案件的判決影響。”
“對于王芳的判決,依照的有客觀的事實和輔助性證據。”
“案件是否需要依照直接證據,需要看的是,合議庭對于這個案件的相關情況,還有對于該案件的具體情形進行的決定。”
“只要罪名有了完整的物證和完整的證據鏈,那么該罪名就可以依照法律進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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