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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1章


審判臺席位上。

作為審判長的張夢偉,對于蘇白的這一番訴訟請求的陳述是很早就知道的。

因為這個案件.…

在整理期間,以及控告上訴期間。

無論從哪個角度來看,重要的控告內容只有這兩點。

也就是蘇白所陳述的兩點,侵犯姓名權和侵犯被教育權

張夢偉稍微整理了相關的材料,對于這兩點在心里面做了一個大致的概括后。

接著將目光看向了被告方。

“對于原告方控告被告方的內容,被告方委托律師有沒有什么要陳述的,或者有沒有什么需要反駁的內容?”

這一次被告方只出庭了委托律師。

作為葉美珍的委托律師,同樣也是周市在民事訴訟中的知名律師。

周亮對于周市中級法院的庭審流程太熟悉了。

并且對于當地的司法環境也太了解了。

司法環境雖然不糟糕,不會存在什么嚴重的冤假錯案,嚴重的判決傾向等情況。

但是在判決上,有傾向性,和明顯依照法律偏袒另一方是一件很常見的事情。

再有一點。

判決主要依靠的是什么?

主要的依靠是審判長。

王奇瑞在找到他們律所,委托本次庭審的時候已經說得非常的清楚了。

那就是在本次庭審上,不需要做過多的事情,也不需要做過多強烈的反駁。

只需要依照對方的證據,來尋找一些有利的條件

只要能反駁對方,并且有依據就可以了。

剩余的都不用管。

這說明了什么?

這已經很清楚的說明了,王奇瑞已經在法院那邊打過招呼了。

他這邊不是太重要,只需要按照往常的庭審,規規矩矩的進行陳述就行。

想到這里,周亮開口進行陳述:

“審判長。”

“我方對于原告方提出來姓名權的侵犯,沒有太多異議。”

“但是對于賠償金額,我方表示不認同。”

“原告方提出賠償十二萬余元的金額過高。”

“從姓名權方面來講,我方當事人葉美珍,利用了劉文雅這個姓名,代取收受自己的勞動所得。”

“只是利用了劉文雅的這一個姓名,沒有利用這個姓名產生任何的利益。”

“也就是說,葉美珍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全都是依照自己的勞動換取的。”

“在這里,我方愿意賠償原告方,五千元的侵犯姓名權的費用。”

“不認可原告方提出來的十二萬余元的金額。”

“另外.…”

“對于原告方提出來的,侵犯了教育權。”

“這個我方認為應當在當庭予以駁回。”

“具體原因如下:”

“首先,九年義務教育,是到初中截止,劉文雅在高中畢業以后,已經不受九年義務教育法的保護。”

“另外,關于侵犯了教育權這件事情,被告方的確是有實際性的證據。”

“可是有實質性的證據,證明了我方當事人李美珍侵犯了劉文雅的教育權,這在庭審上也不能夠進行判定。”

“同樣庭審上也不能夠,以此來要求我方對于原告方進行賠償。”

“因為本次庭審,涉及到的是民事責任,是民事案例。”

“被教育權是什么?”

“被教育權是憲法!”

“憲法與民法兩者之間截然不同,原告方以憲法中的內容提起民事訴訟,讓我方承擔民事訴訟的責任。”

“這一點是完全不合理,也行不通的。”

“所以我方申請駁回,原告方陳述的第二條內容。”

“以上就是我方的陳述內容。”

周亮依照著基本的法律內容,在庭審上進行了陳述。

陳述的內容也非常的簡潔,那就是在這個案件的過程中。

認定了侵犯姓名權需要賠償,但是賠償的金額,只愿意出五千。

另外.…

還以被教育權,是憲法內容,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不應該被提起民事訴訟,申請駁回蘇白的訴訟申請。

話說回來。

周亮所陳述的內容是一個什么情況?

這中間有著什么樣的具體內容?

這里面有一個非常有趣的東西。

那就是如果按照周亮所陳述的情況來看,本次案件形成了一個對被告人有利的完美閉環。

原告方的法律訴訟請求得不到任何的回應。

——在該案件中,林美珍的確是確確實實的侵犯了劉文雅的被教育權。

可是在司法案件中。

又不能以憲法內容,承擔民事責任來判定蘇白訴訟申請第二條中的,林美珍侵犯了劉文雅的被教育權。

那怎么辦?

那是不是,只能夠駁回訴訟申請?

按照這種說法的話,對于被告人來說,是不是完全不用承擔任何責任了?

意思是原告雖然上訴控告了,但是不能夠被判定為這種情況。

即使在現有的條件下,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了自身的被教育權的法律權益。

仍然不能通過司法手段來保護自己的司法權益?

這不是瞎扯嗎?

法律是為了保護受害人的法律權益。

如果按照這種情況來看的話,涉及到憲法,不能保證自己的權益。

這算不算是一種漏洞?

話說回來,像這種情況就首先要了解到一件事情。

憲法能不能夠作為訴訟的法律來進行起訴。

在國內,在理論的情況下,法律都是有可起訴性的。

憲法是國家法律的基本法律。

并且憲法優先高于其他法律,比如說高于民法,刑法,行政法,地方管理法等。

憲法與其他法律,有任何的沖突的地方,一切以憲法優先。

但是在實際的情況下,沒有憲法被起訴的案例。

劉文雅這個案件。

在一開始蘇白認為簡單的地方就是,認定了本案當中所涉及到的情況并不復雜。

困難的地方就是,這個案件在被教育權上涉及到了憲法的問題。

被告方利用這一點,可以達到反駁的目的。

但是既然在國內的規定中憲法是可以被起訴的。

那么違反了憲法,承擔民事責任,也屬于合理的范圍!

只不過,在國內并沒有先例而已!

要不然的話,按照被告方的法律陳述,這個案子,還真涉及到法律漏洞了!

想到這里,蘇白開口:

“我方并不認同,被告方的陳述內容。”

“我方認為在本案當中,所涉及到的憲法是具有所起訴性。”

“既然是這樣.…”

“那么為什么不能承擔民事的責任?”

“所以針對這一點,我方并不同意被告方的陳述內容。”

“再有一點,我方想要陳述的是判定被告方侵犯了我方當事人的法律權益。”

“這與是憲法,民法,刑事法有什么關系?”

“我方并沒有過多的去陳述判定,所帶來的民事責任。”

“通過這一點來講。”

“被告方所陳述的情況,是不存在的。”

“.….”

這一次蘇白所陳述的內容條件,并不多。

因為涉及到了憲法內容,他即使是想陳述過多的內容。

也沒有多余的內容可以陳述,只需要陳述一個點——

憲法是可用于起訴的。

如果審判長認同了這么一個觀點。

那么這個案子就能夠判定他們勝訴,并且可以要求被告方承擔民事的責任問題。

審判長不認同這個觀點。

他們同樣勝訴,只不過相比于之前而言,勝訴所帶來的法律權益少了一些而已。

現在的情況是,要看審判長如何對于該案件進行判定。

審判臺席位上。

張夢偉作為審判長在聽完了雙方的答辯內容后。

進行了簡單的整理。

總體來說,張夢偉肯定是更傾向于被告方陳述的內容。

首先,先說依照法律內容。

依照法律內容在國內都沒有以憲法作為起訴,以憲法作為主要的判定的法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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