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三十六回 新的歷法
廷議,指的是君王與大臣一起討論商議國家大事。
自秦朝開始。
到了明代,明太祖規定,廷議意見不一致時,應摘要奏聞皇帝作裁決。
取消了遵從多數人意見的原則。
楊承應也拿來用,但是在廷議原本的含義上加了一條,立法權。
也就是說,屬于他管轄范圍所執行的法律,都以廷議商量出來的為準。
其他機構,無權立法。
如果出現法律漏洞,也要等到第二年廷議,在會上商討。
只不過,第一次廷議有些不同。
此次要在廷議上,通過各項管理制度,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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