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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故意傷害未遂案


  第二天孟小凡幫何曉柔辦理了戶口遷入燕京和插班入讀hq附中高三(5)班兩件對她來說天大的事。何曉柔天生麗質,背景神秘,而且越傳越神,有人說她是某高官之女,有人說她是某高官的孫女,有人說她是某富商之女,有人說她認識校長,聲名鵲起。

  與孟小凡走的比較近的hq附中有名的江湖百曉生,包打聽邢學致是除校長之外唯一知道何曉柔與孟小凡關系的人。

  孟小凡不想公開自己與何曉柔之間的密切關系,以免引起徐惜君、范文麗、鄭菲菲、唐丹四位候選女友和被拒絕多次還要追的葉秋榮的不快,也不想被段小濤知道,傳到段明月耳朵里。

  但是邢學致除了有包打聽、江湖百曉生兩個外號,還有一個外號叫邢大嘴,嘴巴關不住,對于關于何曉柔滿天飛的謠言,他不是辟謠,而是推波助瀾,幫助謠言擴散。

  何曉柔在hq大學附中知名度迅速提升,聲勢直追八朵校花。邢學致最早發表九朵;ǖ难哉,硬是將hq附中八朵;ㄗ兂删哦湫;。

  何曉柔很快引起hq附中三大學生幫派之一的光(官)大黨(又稱衙內黨)頭目,高三(1)班學生俞木橋的注意。俞木橋之父是民營企業家,漢僑,兼任燕京半官方半民間機構燕京投資貿易促進會會長,在燕京政商僑三界都有很深的人脈關系。

  俞木橋每天放學守在高三(5)班門口,送上一大束玫瑰花給何曉柔。何曉柔起初幾天不接受送花,也不多說,紅著臉走開。幾次之后,何曉柔告訴俞木橋她有男朋友,俞木橋問她男朋友是誰。何曉柔又不肯說,她怕班主任責備她上學談戀愛影響學習。

  俞木橋就認為何曉柔是騙他,仍然堅持每天送花。

  何曉柔不勝其煩,就將此事告訴孟小凡。

  孟小凡在放學后來到高三(5)班門口接何曉柔。俞木橋看見心儀的女生與孟小凡手拉著手離開,心里很不是滋味。他追求多日無果的九朵校花之一,高三(9)班的唐丹也是被孟小凡搶走的。

  俞木橋立即打電話約同樣與孟小凡結怨的馬幫幫主,hq附中武術協會會長雷振天晚上一起吃飯。宴席上兩人達成一致,由俞木橋出錢,雷振天到社會上找幾個能打的人教訓孟小凡,讓他以后不敢再勾搭四朵金朵和九朵;ā

  雷振天馬上與一個叫做大勇跆拳道館館長曾某取得聯系,曾某是教雷振天武功的師父的老板,雷振天武術師父是大勇跆拳道館的一名教練。曾某是跆拳道最高等級黑帶四段高手,收到雷振天轉帳來20萬后立刻帶了兩個黑帶二段的跆拳道教練,驅車趕到hq附中。

  邢學致在放學的路上被雷振天等人控制住,上了曾某的車,來到五環外的一個被圈起來、尚未開工的建筑工地。邢學致被迫給孟小凡打電話,讓孟小凡來救他,否則他就會被人打殘。

  孟小凡正在與鄭菲菲練習英語對話,得知邢學致有難,立即前往解救。黃樂今天晚上不值班,她在客廳看電視,聞言穿上警服,與孟小凡一起行動。孟小凡沒有拒絕黃樂隨行。因為黃樂已經得到孟小凡傳輸靈氣,成為修士,境界相當于大唐平行空間金丹中期,這個境界在大唐平行空間也算是三流高手,在靈氣稀薄到幾近于零的的九州大就是一流高手,甚至是超一流高手,孟小凡不用擔心黃樂的安危。

  再說雖然黃樂的武功不如孟小凡,但是黃樂是警校畢業,警察隊伍中的一員,有辦案經驗,在見識、經驗方面說不定能幫助孟小凡。

  邢學致手腳沒有被綁,也沒有被拿刀威脅,只是懾于俞木橋、雷振天的威名,被口頭威脅了幾句,他就嚇得發抖,俞木橋、雷振天讓他干什么他就干什么。

  孟小凡乘坐黃樂的警用摩托車一到,俞木橋、雷振天、曾某及其手下就立刻放了邢學致,駕車逃離現場,他們可不想被警察抓現行。曾某的手下開車。這車是七座商務車。

  曾某在逃跑的路上在車內就大罵雷振天:“你******玩我!你讓我對付的學生不是普通學生,而是有警察罩著的學生!你付的錢就算對我受的驚嚇所做的賠償,我沒辦成事也不退給你。要不是看在你師父跟了我多年的分上,我一定不會輕易放過你!”

  雷振天哪敢說一句反對的話,擔心被盛怒之下的曾某揍成肉餅。

  俞木橋雖然有錢,但是二十萬也是他兩個月的零花錢,花了錢卻沒辦事,他也覺得心疼。

  雷振天窮學生一個,是學校有名的混混、小霸王,俞木橋不指望雷振天良心發現,為沒辦成事而感到羞愧,將二十萬還給俞木橋。

  邢學致有驚無險。

  孟小凡聽說“綁架”邢學致的人根本就沒動手,也沒動刀動槍,只是以嚴劣的語氣命令邢學致跟他們走,然后來到這個地方,邢學致為了不被打成“生活不能自理(綁匪語)”,就乖乖地聽他們的話,一點都不敢反抗。孟小凡大罵邢學致沒用,沒骨氣。

  綁架罪,是指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根據刑事法律第239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1)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2)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3)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客觀方面綁架罪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氨┝Α,是指行為人直接對被害人進行捆綁、堵嘴、蒙眼、裝麻袋等人身強制或者對被害人進行傷害、毆打等人身攻擊手段。

  “脅迫”,是指對被害人實行精神強制,或者對被害人及其家屬以實施暴力相威脅!捌渌椒ā,是指除暴力脅迫以外的方法,如利用藥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處于昏迷狀態等。

  這三種犯罪手段的共同特征,是使被害人處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境地,將被害人********離開其住所或者所在地,并置于行為人的直接控制之下,使其失去行動自由的行為。法律只要求行為人具有綁架他人其中一種手段就構成本罪。

  黃樂發現“綁架者”雖有“綁架”之事實,卻沒有觸犯現行之法律,想將“綁架者”繩之以法存在相當大的困難,更何況“綁架者”不是普通人,俞木橋之父有一定的社會地位。

  “好漢不吃眼前虧,識時務者為俊杰”這是邢學致唯一的解釋。

  黃樂對邢學致的做法表示支持,對孟小凡道:“他是弱勢的一方,就算是屈服于對方的淫威,聽命于對方也沒有錯!

  接著黃樂跟孟小凡解釋什么是綁架罪,表示雖然無法將“綁架者”送進監獄,但是她會拘傳他們,對他們予以警告。

  第二天,黃樂所在的西村派出所拘傳俞木橋、雷振天,在俞、雷二人供出曾某后,再拘傳曾某及其兩個手下。

  經審訊,案件水落石出,雖然他們“綁架”行為打了法律擦邊球,法律無法治他們的罪,但是俞木橋涉嫌雇兇傷人,雇兇傷人罪同故意傷害罪,雇主是主犯,具體實施者雷振天是共犯,曾某及其兩個手下是從犯。雇兇傷人作案動機成立,都已經收了錢,實施了類似綁架的行為,引出了想要傷害的人,只是由于警察黃樂的出現,犯罪嫌疑人及時終止了犯罪行為。

  刑事法律第24條第1款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边@是一條精練概括性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會遇到許多棘手的問題。

  犯罪中止往往和犯罪既遂、未遂等停止形態有復合之處,單根據法條的規定是難以準確認定的,需要對犯罪中止的構成要件有一個清楚的把握。

  刑事法律第24條規定的“在犯罪過程中”,是指從犯罪預備起到犯罪既遂前的全過程。其中包括犯罪的預備、著手、實行和行為實施完畢之后追求的結果發生之前。如果犯罪已經既遂,即犯罪分子追求的結果已經發生,則無中止,即理論上所說的“既遂之后無中止”。

  犯罪放棄,自動,即自己主動,放棄,即拋棄、丟掉的意思。所謂“自動放棄”,是指犯罪行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停止可以進行下去的犯罪活動。它表現為行為人認為自己有可能完成犯罪的情況下,自行停止犯罪(即“能達目的而不欲”)。

  如果行為人在自己認為不能將犯罪進行到底的情況下而放棄犯罪,則不是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未遂(即“欲達目的而不能”)。

  犯罪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犯罪中止則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得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作為故意犯罪過程中的兩種末完成形態其區別的關鍵在于犯罪未完成是否出自行為人自己的意志。

  所以本案是故意傷害犯罪未遂。

  從刑事法律的規定來看,第24條第2款規定:“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犯罪中止不僅比犯罪未遂、犯罪預備的處罰輕,而且與整個刑法所規定的其他法定從寬情節相比,也是獨一無二屬于最輕的。

  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認定存在一定的難度,這給俞木橋之父四處活動,試圖將本案定性為故意傷害犯罪中止提供了一定的操作空間。

  但是當事人孟小凡是現役軍人,按有關規定這起案件是涉軍案件。

  涉軍案件是指審刑院受理的以軍隊單位和軍人、軍屬為一方當事人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涉軍案件審刑院領導高度重視,而且有一名現役軍人擔任陪審員,俞父想玩花樣是不可能的。

  在偵破此案的警察機關的黃樂也容不得俞父買通的高層警官歪曲事實。因為此案涉軍,高層警官也不敢把事情鬧大,對黃樂的不配合聽之任之。

  在sf實踐中,在犯罪行為未致傷害的情況下,如果能夠確鑿地證明行為人具有輕傷害的故意,而且綜合全部案件又屬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就完全可以認定為故意輕傷的未遂犯,而決定免予處罰或給予適當處罰。

  經各方博奕,經過近一周的偵破審理,最終年滿十八的俞木橋被判刑二年,雷振天被判刑一年半,曾某被判刑一年,曾某的兩個手下被判刑六個月。

  扳倒了俞木橋和雷振天之后,孟小凡成了hq附中的紅人,在hq附中,誰再想找孟小凡麻煩,都要三思而后行,想想自己是否比俞、雷二人更牛。

  打官司太累了,孟小凡真心再也不想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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