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一十二章 爭辯
許是因為李老的身份,又或者是有人想要看笑話,今天來旁聽的人幾乎占據了整個法庭。這不是一個大案子,難得引起這么大的轟動。
童菡神色從容的上庭,向著對面的李老微微頷首,然后落座。表現的從容大方沒有絲毫怯場的表現。
法官大人抬首,錘子輕輕落下正式開庭。肅穆的神色一一掃過在場的重任,緩緩開口“”
“現在正式開庭,請檢察院做一下開庭陳述。”
一席官服的檢察院同志手中拿著一份文件,莊嚴肅穆的起身,對著法官微微頷首,隨意轉過身對著觀眾席頷首。
“尊敬的法官和在場的各位觀眾,大家好!根據我方調查,犯罪嫌疑人李恒先是偷渡美國,觸犯了我過第三百二十二條刑法。再者加上嫌疑人曾經在國外殺人,觸犯了我國刑法的第二百三十二條,根據以上兩點,我方將起訴犯罪嫌疑人故意殺人罪和偷渡罪,情節惡劣,影響嚴重,特起訴法庭,請求法官給予處罰,判處犯罪嫌疑人無期徒刑!我的陳述完畢,謝謝大家!”
檢察院的工作人員干脆利落的敘述完畢,將手中的文件放到一旁,微微頷首,隨即落座。
法官大人手中錘子落定,抬眸望著犯罪嫌疑人李恒,面無表情的開口:“根據檢察院的起訴內容,輕微被告方還有什么要辯解的嗎?”
童菡落落大方的起身,做足面上的禮節之后,才悠悠開口。
“尊敬的法官大人,我的代理人當晚因喝醉,而記不清楚案件的經過。但是他為人安分老實,萬不能做出此等惡劣之事的。
雖然我們現在沒有辦法拿出證據證明,但還請求法院該出公平的審判,還我代理人一個公道才是!”
李老聽著童菡平靜的敘述,嘴角明顯帶著一絲不屑。這人在國外待久了,自然就不會懂得我國法律的精髓。
畢竟國外崇尚的自由,民主,有些話在國外的法庭上說就是正確,但相反的,放到國內的話,就會顯得突兀。
抬手輕輕捏了下嗓子,起身頷首。神采奕奕的雙眸一一掃過在場的人,帶著一種俯視眾生的壓迫感。
“尊敬法官大人,身為我方的辯護人,我現在提出以下觀點,來證明被告的罪證。
一,犯罪嫌疑人于2015年4月25日晚七點四十五分曾經與被害人在餐廳外發生爭吵,被害人當時一怒之下,曾經大打出手,并且語言侮辱過嫌疑人,已有證人證明。
所以嫌疑人有足夠的動機,做出傷害被害人的事情。
二,有人看到嫌疑人自己獨身一人喝悶酒,并且曾經揚言說要讓被害人好看,這已經預示著嫌疑人有過要報復的念頭。
三,當晚嫌疑人趁著酒醉,可能會一直沖動之下,做出那樣子的事情也不足為奇。畢竟有了酒精的麻痹,在最初念頭的驅使下,做出了殺害被害人的事情。
四,在場發現的傷害被害人的武器,上面沾滿了嫌疑人的指紋,現場也留下了大量的腳印作為證據,證明嫌疑人曾經出現在案發現場。
根據以上四種觀點,做出以下判斷。犯罪嫌疑人犯下故意殺人罪,并且情節惡劣,沒有絲毫悔改之意,想要將這件事推到我的辯護人身上,特此請求法官大人重判!”
到最后的時候,李老的語氣越發的激烈,仿佛自己面前站著的那個人,真的是一個萬惡不赦的罪人一般。
那種咄咄逼人的氣勢,將自己武裝成正義的化身,字字挑起人們的共鳴,從而站立在自己的這一方,很是聰明的做法。
坐在童菡身邊的王芹,當場臉色就微微變了。嘴角翕動一下,想要反口辯駁,但是想到童菡的叮囑,又生生忍住了。
她現在不能給她添亂,自己兒子的事情就已經很麻煩她了,自己一定要克制住情緒才是、
童菡自然能夠感受到她情緒的劇烈變化,任誰聽到自己兒子被人指責是殺人犯的時候,都是會情緒激動的。這一點兒,不足為奇。
抬首輕輕拍了拍她的手背,進行無言的安慰。這才不過剛剛開始,余下更加激烈的言語爭辯,還不曾發生。
“針對原告方的觀點,我持懷疑觀點。被告人當時醉的一塌糊涂,而且他有一醉就睡覺的習慣,怎么可能會動手殺人?
再者,大家都知道一個人喝醉的時候,他的攻擊能力往往會變弱。自己本身振文就已經很困難了,又怎么能夠有力氣動手呢?
被害人可是身高一米八九的國外壯漢,又怎么可能任由一個比他矮小的男人將他捅死,這一點兒本身就存在了很大的問題。
所以,我有依據相信被告是冤枉的。”
“被告律師這個觀點猛然間聽來倒是很有道理,卻經不起絲毫的推敲。被害人雖然身體壯碩,但如果嫌疑人出其不意的襲擊,并且下手狠辣,自然輕易就能夠將他制服。
再者,喝醉酒的人雖然本身站不穩,卻能夠最大化的將心底的陰暗面擴大,從而更加肆無忌憚的行兇。”
李老說著,將被害人的照片拿出來,對著法官頷首。
“最近法官大人,我這里有幾張被害人的照片,其手法極其了。被害人心口正中一刀,身上多處傷口,皆不致命。
可見對方是在有意折磨,如此慘無人道的行兇方法,令人發指,請求法官大人給予公平的宣判,給被人害在天之靈的一抹安慰!”
童菡聽著對方的敘述,眉頭微不可及的一皺。李老素來以犀利霸道著稱,說話時自然很是霸道,不給人絲毫喘息的機會。
自從事律師行業以來,幾乎出于不敗的地位,經他手的案件,幾乎就沒有失敗的時候。
“我不是很贊同對方的觀點,其中包含了太多的私人化的情緒。對我們而言,法律是公正嚴明的,而不僅僅是依靠個人的觀點,就能夠將其定罪。
再者,沒有目擊證人能夠證明嫌疑人殺人的事實,故不能強行定罪!”
本書來自http:////x.html
(https://www.dzxsw.cc/book/50499/2754224.html)
1秒記住大眾小說網:www.dzxsw.cc。手機版閱讀網址:m.dzxsw.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