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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4 章 封建制度害死人


“人販子?”

朱元璋愣了愣。

“我還以為是醫鬧呢。”

“沒成想竟然是對待人販子的手段。”

“哼!”

朱元璋冷哼了一聲。

“若是如此,那下手還是輕了。”

“該杖斃!”

.....................

【2012年,全國法院審結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案件高達1918件,判處刑罰2801人。】

【一般情況下,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2: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賣的婦女。】

【4: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

【5: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

【6: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7: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8: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

“只判十年?”

“還以下?”

朱元璋怒道:“犯下此等惡事,為何不斬立決!”

“只是讓他們吃十年牢飯,此等懲治簡直就是不疼不癢!”

“如何對得起那些丟失孩子的家人!”

“這后世!真是仁慈過了頭!”

....................

古代無論哪一個朝代對人販子的懲治都很嚴格。

秦始皇統一六國后,對人口數量的損耗極高,因此對人口犯罪進行大力打擊。

秦朝對人販子的處罰是先砍頭、后肢解,并且規定不允許收尸

漢代同樣沿用此法,并與群盜、盜殺傷人、盜伐墳冢等重大罪行并提。

唐朝時,《唐律》規定拐賣人口為絞刑或流放,并根據被拐賣者的身份不同,處罰也有所不同。

宋朝在在唐朝的基礎上,又加了一條官員瀆職罪,如果官員對拐賣人口不聞不問,便會加大處罰力度!

而元朝則更為直接。

殺無赦。

明朝規定拐賣人口的處以凌遲處死,并沒收其財產。

清朝則規定拐賣人口的處以斬立決或流放。

這些嚴厲的刑法體現了古代社會對拐賣人口行為的零容忍態度。

應該學習。

..................

【那么有人會問了,如果是親生父母將孩子賣掉,會受到懲罰嗎?】

“這............”

朱元璋啞然。

畢竟自己從小生活在亂世,對于父母賣孩子的事情也是屢見不鮮。

有的是為了自己生存,賣子求銀兩。

有的自己無能為力嗎,為了讓孩子能生存,所以賣到了官宦人家為奴為婢。

雖然是奴婢,但好歹餓不死。

“這不好說啊。”

朱元璋皺眉道:“這得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要看父母是出于什么理由賣孩子的。”

“不過,我大明好像還真沒有對父母賣孩子的法律。”

................

大唐。

李世民也是嘆道。

“雖然我大唐有相關法令。”

“販賣子孫者,蹲大獄三年。”

“但真能秉行這種法律的卻是少之又少。”

“先不說民不舉,官不糾,就說哪個官宦人家沒有買來的奴婢?”

“若真是懲治,怕是我大唐所有官員都得流放!”

“陛下。”

一旁的長孫無忌道。

“對于親生父母賣孩子是否定罪,臣覺得可以參考一下北魏。”

“北魏?”

李世民好奇道:“北魏有何事?”

長孫無忌道:“《魏書》中曾記載過一個《費羊皮賣女案》。

“說是費羊皮將女兒賣給了同城的張回做奴婢。”

“張回購買了費羊皮的女兒之后,為了盈利,將費羊皮的女兒又轉賣給了鄃縣的梁定之。”

“犯案動機也比較簡單,費羊皮因為母親病故,但家中貧窮,沒有錢給母親下葬,所以將自己七歲的女兒賣給張回做奴婢。”

“因為賣價比較低廉,張回為了賺取差價,又將費羊皮的女兒轉賣給了梁定之。”

“也就是說,費羊皮的動機是為了盡孝,而張回的動機是為了盈利。”

“對費羊皮的懲處考量,宣武帝、元雍、崔洪等人均受到儒家孝悌文化的影響,認為孝仍是百善之首,所以費羊皮不僅沒受到處罰,反而是因為他的孝心,得到了嘉獎。”

“當然,另一個重要的原因是費羊皮賣的是自己女兒,如果賣的是別人女兒肯定就是另外一個性質。”

“而對于張回,主要處罰了他轉賣的行為,處以五年的牢獄。”

聽聞此話,李世民皺眉。

“賣子為孝,此舉也并非良策。”

“人家小姑娘招誰惹誰了,被這群人賣來賣去,又有誰為她想過?”

“小小年紀,被父親拋棄,又被人轉賣,實屬可憐。”

“唉~~”

李世民嘆了口氣:“想必這就是封建社會的弊端吧。”

“誒?”

“朕在說什么?”

..........................

光幕繼續道。

【父母將自己的新生子女賣掉,這種行為仍然構成拐賣兒童罪。】

【雖然他沒有使用拐騙、綁架  等手段,但他們是把子女當成商品出賣,也要負刑事責任。】

【那第二個問題:如果買婦女、兒童,不是為了賣,而是為了收養或作妻子等,構成什么罪?】

“這應該不會有什么罪名吧。”

李世民喃喃道:“若是因心善,不忍其受苦,將其買來,此舉應屬善舉。”

光幕隨之解釋道。

【看具體情況。】

【如果犯罪行為人不是為了金錢買賣,而是為了收養或買來是為了作妻子,則不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

【如果收買人明知是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而要購買,則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另外還要注意幾個問題。】

【如果收買了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地居住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如果收買了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轉賣給他人的,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

【如果收賣婦女、兒童后,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侮辱、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不僅要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而且還要根據其行為,構成其他的犯罪,如將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關押,剝奪或限制其人身自由,則另外構成非法拘禁罪。】

【如果傷害的,則另外還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果有虐待行為的,另構成虐待罪。】

【如果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另構成強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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