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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章 古井女尸案


1984年2月16日。
  這一天是元宵佳節。
  上午7時許。
  家住江蘇南京秦淮區李府巷的退休干部劉大爺,提著他心愛的鳥籠,溜達到弓箭坊3號的鳳凰古井旁邊。
  于是他把鳥籠掛好,準備在古井旁小憩一會。
  可當他看下一眼古井內,他驚呆了:古井里竟浮著一具尸體。
  秦淮區公安分局接到報警立即趕到現場,隨后市局刑警大隊刑偵人員也趕來。
  經過現場勘察,這是一具少女尸體。
  尸體上穿著的襯衣和兩件毛衣均被掀至腋下。
  下身裸露,赤足,雙腳被一根白紗布帶緊緊捆扎著,口腔內塞有一只長筒棉紗襪。
  勘查時沒有發現罪犯留下的痕跡。
  法醫鑒定表明,少女曾被侵犯,因頸部受壓迫窒息死亡。
  經解剖化驗,死者胃內有蜜餞蘿卜絲等物,大約在2月13日午飯后6小時內死亡。
  通過尸體浸泡程度化驗,拋尸時間為死后5-6個小時。
  經查,死者名字叫曹小紅。
  13歲,小學五年級學生。
  家住古井附近的李府巷12號。
  于2月13日下午失蹤。
  根據現場勘查和法醫鑒定,偵查人員認定,這是一起強奸殺人拋尸案。
  為了迅速偵破這起惡性案件。
  市局刑警大隊和分局刑警隊及派出所立即組成“2·16”專案組。
  隨后派出若干偵查小組,深入群眾,開展緊張細致的調查工作。
  曹小紅的姐姐反映。
  其妹于2月13日失蹤時,身穿大紅色滑雪衫,棕色中長細格長褲,棕紅色淺幫兩眼皮鞋。
  那天上午9點。
  其妹上街買了兩角錢的蜜餞蘿卜絲。
  下午3點20分左右。
  鄰居曾看見她站在院內自來水池旁。
  而3點40分左右。
  其姐回家卻不見她的蹤影。
  所以,曹小紅的被害時間就在13日下午4至5點左右。
  鳳凰古井,位于弓箭坊小巷的凹處。
  相傳古時天外飛來一對鳳凰,先落在臺上小憩,隨后又到寺里游玩。
  還曾停落在這個井欄之上飲水解渴,鳳凰古井由此得名。
  鳳凰古井雖然是明代古井,但是遠處的人一般不易知道。
  專案組成員勘查時發現。
  井內有兩塊投入水中不久的大青磚,很可能是罪犯為沉尸滅跡所為。
  有人反映,2月13日晚九時多,曾見一身高1.70米左右的男青年。
  身穿黃衣服,頭戴鴨舌帽,25歲左右。
  推一輛28自行車,靠在工地不遠的墻上直喘氣,車后包架上用毯子裹著一個大包袱。
  見工地上有人便推車向東,出李府巷后進入了弓箭坊。
  還有人反映。
  當天下午4點鐘左右,曾見曹小紅在離家不到200米的彩霞街理發店門口玩。
  曹的姐姐反映,其妹四點鐘就要燒晚飯,晚上還要與父親去看電影,不大可能遠去。
  由此推斷,發案現場就在被害人家附近。
  專案組根據分析得出初步結論。
  城南人口稠密,戶外人多。
  犯罪分子是白天強奸殺人后又移尸古井。
  整個過程只有5、6個小時的時間。
  得出犯罪殺人不可能在室外,必須將被害者引入室內。
  這一點,陌生人是難以做到的。
  也正因為是熟人,罪犯才決心殺死被害人。
  罪犯可能有前科和劣跡,單身居住,獨門獨戶或有單獨房間。
  但又沒有良好的藏尸環境,急于處理尸體。
  由于偵查范圍越來越集中,罪犯臉譜也已經形成。
  于是,向全市各派出所發出協查通報。
  偵查人員則集中全力,以被害人住處與沉尸的古井為重點。
  在李府巷的六個鄰近居民段展開了深入細致的排查工作。
  重點放在李府巷、弓箭坊和顏料坊三個居民段。
  經定人定時定位的逐個排查、篩選,排出了十多個嫌疑人。
  最后把疑點集中在第二機床廠二車間工人伍國兵身上。
  第一、從時間上看,伍國兵2月13日下午病休。
  第二、從環境看,伍國兵同被害人同住一個大院,是靠大門的第二家。
  被害人出入必經伍家門口。
  伍國兵單身居住,且房后有小天井。
  第三、從犯罪基礎看,伍國兵曾有攔路強奸的犯罪嫌疑。
  第四、以臉譜看,伍國兵身高1.7米左右。
  有鴨舌帽、28自行車等,這幾天和群眾反映的情況相同。
  第五、據調查,伍國兵2月15日這天洗過床單,而且手上有傷痕。
  顯然,伍國兵具有作案條件,有作案的重大嫌疑。
  如果誰具有作案時間、環境、思想基礎,而且與罪犯臉譜相像。
  那么,誰是罪犯的可能性就很大。
  經查,伍國兵具有作案時間、環境,且與罪犯臉譜相像。
  所以伍國兵是此案罪犯的可能性很大。
  專案組的偵查人員接觸了伍國兵。

  伍國兵聲稱,2月13日下午1-5時,他在院內拆洗自行車,沒有離開,并有鄰居看到。
  如果真是這樣,他就沒有作案時間,應予以排除。
  因此,查證伍國兵到底有無作案時間就成為關鍵。
  偵查員經過調查,看到伍國兵拆洗自行車的共有三人。
  一是楊文華,下午一點多外出時看到伍國兵在拆車。
  二是楊文華的妻子謝玉珍,她3點20分去上班時看到伍國兵在洗自行車零件。
  三是退休的蔣老師,他5點多看到伍國兵在裝車。
  這三人只能證明三個時間伍國兵在拆裝自行車,但不能證明3點20分到5時之間的時間伍國兵在干什么。
  既然不能確定伍沒有作案時間,那就不能排除伍的嫌疑。
  由于在6個居民段中沒有發現一個具備作案條件的人,伍國兵仍被確定為重點嫌疑對象。
  2月23日。
  有人在紅花公社東風大隊的垃圾堆里撿到一件紅色滑雪衫。
  聞訊后,偵查人員迅速趕到現場。
  又找到了被害人失蹤時穿的褲襪一捆,在水溏中找到棕紅色淺幫皮鞋。
  經檢驗,發現被害人褲子的膝蓋和腰部有波羅雞糞及鵪鶉毛之類的粘附物。
  經調查,伍國兵家曾養過波羅雞和鵪鶉。
  當天下午,偵查人員對伍國兵的住處進行了秘密搜查。
  在伍國兵的床下及小天井的雞籠上發現了四根頭發。
  經化驗,與死者的血型相同。
  接著,又找到了被害者留在伍國兵床上的尿跡和與捆尸帶相同的布帶。
  在伍國兵家小天井的蘆席上,還發現了雞糞、鵪鶉毛。
  經比對,與死者褲子上提取的雞糞、鵪鶉毛種類、結構完全一致。
  被害人衣服上粘附的紅磚屑及煤渣成分與伍國兵家的紅磚、煤渣成分也一樣。
  這些證據,已不是零散的事實,而是形成了一個具有內在聯系的證據體系。
  足以證明伍國兵就是殺人兇手。
  一副錚亮的手銬戴在了伍國兵的手上。
  在確鑿的事實和鐵的邏輯面前,伍國兵終于供認了強奸殺人的罪行。
  1984年2月13日下午3點多。
  伍國兵在院內拆洗自行車,曹小紅從外面進來,經過伍家門口。
  伍國兵見四周無人,遂起歹念,用力將伍國兵推入房內。
  曹小紅栽倒在地,昏了過去。
  伍國兵鎖了門,對曹小紅進行侵犯。
  曹小紅醒后,與伍國兵搏斗,咬傷了伍國兵的手指。
  伍國兵便殘忍地卡住姑娘的脖子,并用枕巾拼命塞進口腔,使其窒息死亡。
  接著,他用被害者襪子塞入死者口中,將尸體放在床下。
  然后,到院子里假裝擦自行車,窺探動靜。
  晚飯后,伍國兵將被害人衣服扔到紅花公社東風大隊的垃圾場上,皮鞋丟進水里。
  晚上9點鐘,伍國兵用自行車將尸體馱到鳳凰枯井,拋入其中。
  后兩天連續向井內投入兩塊大青磚和四塊紅磚,企圖沉尸滅跡。
  可他哪里知道,罪惡之跡是不可能完全滅掉的。
  兩個月后,伍國兵被押赴刑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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