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0章 魏清安冤案1
1983年1月25日。
正值春節前夕,中原大地寒氣襲人。
那天下午,鄰居魏天續家正在蓋房子。
從本村請了很多人幫忙,魏清安也在其中。
他與幾個年輕人輪班拉土。
由于妻子臨盆在即,魏清安不放心,趁拉土換班的間隙,不斷地來回跑。
下午5點。
魏清安又一次回到家,他看了看妻子,便躺在床上睡著了。
大約20分鐘左右,村里獸醫魏玉民來家里給豬打針,魏有撈叫兒子起來幫忙。
魏玉民打完針離開時,太陽已經下山。
就在下午5點左右,與干溝村相鄰的西南嶺村發生了一起攔路強奸、搶劫案。
女青年劉某被一名20多歲的陌生男子強暴,并被搶走了手表和手提包。
案件很快在附近村里傳開了,人們議論紛紛,作出各種猜測。
案發一個多月后的3月5日,干溝村的所有年輕人被通知去開會。
魏有撈說,當時村里干部只是說年輕人都去開會,具體開什么會不知道。
事后大家才明白,原來所謂的開會,其實是警方為了讓被害人辨認作案者而故意安排的。
魏清安也被通知去“開會”。
他就這樣離開了自己的家,留下一個剛滿月的女兒,再也沒有回來。
被害人劉某看了一眼魏清安,對現場的警察說:“看長相像是他,個子好像低了點。”
審訊時,魏清安不止一次地申辯說:“肯定認錯人了。我臉上有一塊疤,還有一個紅痣。案發那天我的左手受傷了,包著紗布,當時喉嚨疼得厲害,說話的聲音不一樣。”
魏清安的所有辯解都是徒勞的。
至于他是在什么情況下承認強奸、搶劫劉某的,至今仍不為人知。
唯一的線索是,魏清安被處決后,家人從看守所取回他蓋的被子。
拆洗時,發現被子里面縫了一個魏清安手寫的紙條:“爸、媽,我對不起你們!我沒有作案,他們非讓我交代,打得受不了,我只好按照他們的要求說……”
魏有撈還記得,當時有好幾個警察到家里搜查。
最后搜到一個提包,說作案時搶走的就是這個包。
“我跟他們說,這是我開會發的獎品,上面印的還有字,怎么成了搶來的包呢”?
魏清安被抓走后,魏有撈去找縣公安局的辦案人員。
“我跟他們說,絕對不可能是清安做的。
他當天一直都在給鄰居蓋房子拉土,很多人都可以證明,他根本沒有時間去作案!”
案件到了法院,魏有撈從鄰近的偃師縣請了律師,但法院不讓參加辯護。
魏有撈沒辦法見到身陷囹圄的兒子。
只好反復向審判長交涉:“這可是人命關天哪,不能隨便判,能不能判個死緩,人不殺,先掛著。
如果確實是他做的,我連尸體都不收,俺一家人丟不起這個臉。”
魏清安到底是怎么判決的,家人不僅沒有得到任何消息,而且從未看到判決書。
經過調查獲悉,魏清安強奸、搶劫一案,由河南省鞏縣檢察院提起公訴。
鞏縣法院以強奸、搶劫罪,一審判處魏清安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1984年5月3日。
經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核準死刑,魏清安當日被執行槍決。
據有關人士證實,判決書下達后,魏清安拒絕簽字。
要求法院出示他作案時穿的衣服、鞋子等證據。
在當天行刑時,魏清安大聲喊冤:“這個案子天長地久,總有一天會弄清楚的……”
魏清安在刑場喊冤后,現場負責人下令暫停執行,緊急請示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分管領導。
這位領導提出,從被害人提取的分泌物,經化驗與魏清安血型一致,說明判決不可能錯誤。
最終,時年23歲的魏清安被處決。
魏有撈被通知去收尸時,才知道兒子已經被處決了。
魏清安臨刑前的預言很快變成了現實。
1984年6月。
洛陽市公安局抓獲了一名叫田玉修的盜竊犯。
在被判處死刑后,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其進行死刑復核。
眼看就要拉去刑場了,田玉修向洛陽市公安局主動供述了他強奸、搶劫劉某的犯罪事實。
當洛陽市公安局向案發地鞏縣公安機關查證時,兩地警方不禁大吃一驚。
強奸、搶劫劉某的罪犯魏清安已經在半年前被處決。
現在突然冒出一個田玉修,難道魏清安被冤殺?
案件迅速上報到河南省公、檢、法高層,省委有關領導獲悉此事后感到極度震驚。
省委政法委決定成立由省檢察院牽頭,省高級法院、省公安廳派人參加的聯合調查組,對魏清安一案進行復查。
現已退休的王繩祖首先接受了采訪。
當年,他是河南省檢察院刑事檢察處處長,案件的復查工作基本上由他負責。
除此外,當時的調查組成員還包括:時任省檢察院檢察員王連珠、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長劉懷珍、省公安廳處長葛中玉等。
對于調查組來說,深入此案的第一道關口是對魏清安和田玉修兩人口供的甄別。
在幾乎所有的關于作案過程的審訊筆錄中,魏清安的供述很詳細,甚至連細節的描述都與案發現場完全吻合。
而田玉修的供述卻顯得很粗,有些地方與受害人的說法不一致。
到底相信誰的供述呢?
在一個口供還是主要證據,且口供處于案件的核心地位的刑事司法年代,要想排除口供是非常困難的。
河南省高院有關領導據此提出質疑。
如果不是魏清安作案,為什么他交代的作案情節能夠如此細致,與現場完全吻合?
如果是田玉修作案,為什么他交代的作案過程含糊不清,不少細節與現場存在出入?
這當然是一個問題。
省檢察院主要領導和參與調查的王繩祖、王連珠兩位檢察官發現。
魏清安的供述表面上看起來很詳細,與受害人的證言和現場勘查高度一致,但魏清安的供述極不穩定。
在11次審訊中。
五次作了有罪供述,另外六次又推翻了供述。
其中,有三次筆錄記載,魏清安從審訊一開始就拒不承認。
最后兩次則完全不承認作案,要求公安機關拿出他犯罪的證據。
作為檢察官,他們從內心里隱約作出判斷,這可能是案件偵查機關逼供、誘供、指供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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