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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2章 游戲機房內響起的槍聲


1995年4月14日8時30分。
  淶水縣公安局接到縣電力局職工王某的報案。
  位于縣城永安路冀家胡同21號居民李建華開設的個體游戲機房發生了一起槍殺案。
  死者就是這個個體游戲機房的業主李建華。
  淶水縣公安局接到報案后,分管刑偵的副局長立即帶領偵查、技術人員趕往現場。
  現場位于淶水縣縣城永安路冀家胡同21號的臨街南房內,屋內的十多臺游戲機里還有三臺還處在開機狀態。
  李建華的尸體頭朝西北、腳朝南側臥在外屋門檻內的一張裝有游戲機銅板和營業款的方桌邊上。
  衣著完整,頭部的眉毛之間和腦后枕骨各有一個血洞。
  鮮血和腦漿在頭部下面形成已經凝固的一灘。
  法醫檢查認定,死者系被人用槍擊穿頭部導致顱腦損傷致死。
  在死者身旁提取到一枚7.62毫米51式手槍子彈彈殼。
  底火已經被擊打,彈殼底座號碼為“92.11”。
  因此,淶水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初步確定本案是一起使用制式手槍槍擊殺人的持槍殺人案。
  這案子太大,淶水縣公安局立即向保定市公安局刑偵處報告,同時組織力量開展現場訪問工作。
  和李嘉華合伙出資建立這個個體游戲機房的淶水縣電力局職工王某是第一個發現現場的人。
  據他反映:他在4月14日8時來到游戲機房接李建華的班。
  開門入室時就發現李建華倒在血泊中。
  用手觸摸他的額頭已經冰涼,探了鼻息發現已經停止呼吸。
  李建華的房東反映。
  4月13日22時左右。
  他起夜的時候還在看到李建華在游戲機房看場,兩人之間還打了個招呼。
  結合現場還有三臺游戲機還處在開機狀態的情況分析。
  李建華被害的時間應該在4月13日22時至4月14日0時之間。
  經王某清點,現場的錢款沒有被搶。
  且現場位于縣城商店密集的鬧市區,周圍的店家也沒有被盜的情況。
  所以盜竊殺人和劫財殺人的可能性不大。
  經查訪,沒有發現和李建華有感情上糾葛的情況。
  因此情殺的可能性基本上也可以排除。
  現場勘查的時候沒有發現任何搏斗的痕跡。
  結合槍彈痕跡檢查,認定死者是在毫無準備的情況下被一顆子彈從后腦射入從眉心射出,貫穿頭部而死。
  根據最先發現現場的死者合伙人王某反映。
  他在4月14日8時趕到時,大門是上了鎖的,屋內的燈全是關閉狀態,只有三臺游戲機開著。
  因此警方分析兇手對現場的環境比較熟悉,系熟人作案。
  在基本排除了財殺和情殺的可能性后,警方將注意力放在剩下唯一的可能性——仇殺上面。
  可是經過走訪調查。
  卻發現李建華生前雖然因為開游戲機房這個眾所周知的原因和一些人有矛盾。
  但并沒有和別人有什么不共戴天的深仇大恨。
  警方一開始將排查重點放在和死者相熟且有過矛盾的人身上。
  經查實,死者生前因為更換游戲機而和高碑店市的一名個體游戲機房經營者蔣某某產生過糾紛。
  本縣的無業青年李某曾經因為瑣事和李建華打過架,還用磚頭打破過游戲機房的玻璃,還揚言和李建華沒個完。
  偵查員們立即對蔣某某和李某進行調查。
  但確定兩人沒有作案時間而被排除了嫌疑。
  4月14日下午。
  保定市公安局五處的偵查技術人員以及法醫趕到淶水縣。
  會同淶水縣公安局再度對現場進行了一次勘查。
  確定了死者的死亡時間為4月13日23時30分至4月14日0時之間。
  犯罪分子使用可以發射51式手槍子彈的手槍距離死者后腦50厘米以外舉槍向死者射擊,將死者擊殺。
  此外還在現場獲取了幾枚嫌疑對象的足印。
  根據足印分析兇手可能有兩個人,或者兩個人以上。
  根據第二次現場勘查的結果,警方對犯罪分子作出初步刻畫。
  犯罪分子有條件接觸手槍,或本身就有手槍。
  犯罪分子開槍后,關閉了里屋和外屋的電燈,又找到門鎖鎖上了門。
  卻將彈殼遺留在現場,說明此人并不經常使用槍支。
  從足印和步法來看,兇手身高皆在1.70米左右。
  犯罪分子是李建華的游戲機廳的常客,且和李建華有宿怨。
  因此,淶水縣公安局在市局的幫助下制定了偵查方案。
  將排查重點放在淶水縣城內,摸排查找與槍有關又和李建華有矛盾的重點嫌疑人。
  采取上下結合內部發動的方法,以尋找槍源為突破口。
  淶水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利用現場遺留物的條件,以物找人。
  將現場內提取的一枚51式手槍子彈彈殼送到保定市公安局五處進行技術鑒定。
  同時組織干警對全縣范圍內的配槍單位在案的234支51式手槍和54式手槍的配備和使用情況進行全面徹底的檢查。

  對那枚號碼為“92.11”的子彈的配發范圍進行摸底。
  經過排查,淶水縣范圍內,只有某保密單位配發了標號為“92.11”的51式7.62毫米口徑的子彈。
  可是,將淶水縣的所有234支登記在案的51式和54式手槍進行逐一射擊檢驗后,卻沒有發現可疑槍支。
  淶水縣公安局刑警大隊放棄了星期日的休息。
  對之前排查過的槍支再度進行射擊檢驗。
  終于確定案發現場的子彈殼系從淶水縣某保密單位干部梁某某的54式手槍射出的。
  淶水縣公安局立即通過保定市公安局和某保密單位聯系,要求他們進行配合。
  某保密單位以夜間執行任務為借口將梁某某調出單位。
  同時將該單位配備的所有54式手槍全部收回集中保管。
  并將梁某某的那支54式手槍送往保定市公安局進行復檢。
  這時偵查員們腦海中突然一亮。
  在案發后的調查走訪時。
  梁某某的16歲的長子——淶水縣沖之中學高一學生梁小瑜在案發當晚,曾經到過李建華的游戲機房打游戲。
  當時和他一起去的還有他的同學趙祖志和楊磊。
  且當時詢問結果初步認定他們三個是最后離開游戲機房的人。
  且他們提供不出他們走后還有誰在游戲機房。
  4月17日。
  保定市公安局五處經過彈道射擊測試后做出鑒定結論——梁某某的54式手槍就是射殺李建華的作案用槍。
  據此,淶水縣公安局立即拘捕了梁某某和梁小瑜父子。
  梁某某承認自己的54式手槍他的兒子梁小瑜可以很容易地獲得。
  因為梁小瑜經常用這支槍射麻雀玩。
  為此,梁某某還違規從單位里拿了幾十發“92.11”批號的子彈給兒子解悶玩。
  而如今這些子彈還有三發在手槍的彈匣內。
  而梁小瑜面對審訊,當即慌了手腳。
  忙不迭地將自己伙同楊磊和趙祖志報復槍殺李建華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原來,事情的源頭原本和梁小瑜無關。
  是楊磊和趙祖志在1995年3月下旬的某天晚上去李建華的游戲機房玩游戲。
  因為兩人對游戲機的按鍵對待極為“粗暴”,引起了李建華的不滿。
  李建華當即怒罵兩人,并要罰款400元。
  兩人自然不肯認罰,于是就和李建華發生了口角。
  李建華大怒,甩了趙祖志一個大嘴巴。
  兩名高中學生憤而離去,并且就此恨上了李建華。
  4月8日。
  楊磊和趙祖志在一起玩游戲時,楊磊提出將李建華“黑了”,趙祖志當即表示同意。
  于是兩人在4月9日找到同學梁小瑜,提出向他借槍殺掉李建華。
  因為他們知道梁小瑜的父親梁某某有一把54式手槍。
  梁小瑜一開始不同意,但架不住兩人再三勸說,于是答應和他們“一塊干”。
  4月13日下午放學后。
  楊磊、趙祖志和梁小瑜結伴回家。
  由梁小瑜趁父母在做飯的機會將其父梁某某的54式手槍偷出,交給趙祖志。
  當晚23時。
  三人在李建華的游戲機房外碰頭后進入。
  楊磊掏出10元錢向李建華買游戲幣。
  借此吸引了李建華的注意力。
  趙祖志由于過于緊張,幾次都沒把手槍掏出來,導致第一次殺人嘗試沒有成功。
  三人被迫暫停“行動”,繼續玩游戲。
  23時40分時。
  楊磊讓梁小瑜把趙祖志從里屋叫出來,商量實施第二次殺人“行動”。
  然后梁小瑜在門口把風。
  楊磊以用小游戲幣兌換大游戲幣為借口將李建華騙出里屋到外屋門口附近。
  趁李建華認真數游戲幣的時候,趙祖志走到李建華的背后,掏出手槍對著李建華的后腦開了一槍。
  李建華當場撲倒在地一命嗚呼。
  三人隨后關上室內的燈,鎖上房門后逃離現場。
  4月17日8時30分。
  淶水縣公安局成功將楊磊和趙祖志緝拿歸案,兩人到案后如實供認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至此,本案歷經三天的偵辦真相大白。
  梁小瑜、楊磊、趙祖志三人因故意殺人罪被批準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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