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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9章 泡在福爾馬林里的人頭3


1961年10月13日。
  臺灣高等法院更審終結宣判,撤銷袁毅銘共同預備殺人的罪名,維持劉志才搶奪財物、殺人,處死刑與褫奪公權終身的判決。
  袁毅銘的部分,則因幫助遺棄尸體,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案件到此,告一段落。
  本來以為孫伯英命案就這樣結束了。
  更驚人的恐怖真相,就埋藏在細節(jié)之中。
  調查員研究屈尺分尸案時,在長篇累牘的資料內,發(fā)現了許多前后不一致的報道。
  疑點一:發(fā)現者的身份與時間
  1959年12月28日。
  根據《聯合報》的報道,第一發(fā)現者是在24號時,因在溪邊挖砂石而發(fā)現腿部遺體的新店鎮(zhèn)屈尺里雙溪口路某住民。
  這位住民拖了一天,在25日時才向屈尺派出所報案。
  當時該所的駐警認為這是醫(yī)院手術所鋸掉的病腿,因此沒有重視。
  29日。
  《聯合報》針對分尸案的第一發(fā)現者從溪邊挖砂石的住民,成了管理臺電沉沙池工人的家屬。
  臺電工人代表家屬告訴記者,他是在25日清晨七點多起床后,在井邊取水時,發(fā)現水池靠近水閘的附近有一物體在水面上漂流。
  到了下午兩點。
  因漂流物被沖到池邊,才打撈上來看,發(fā)現里面裝的是仔細包裹的人類大腿。
  到了31日。
  署名偉光的記者,卻又在《聯合報》上刊登的報道,指出:因為兩條怪腿是于本月廿四日為看圳女工人林廖查某在挑水時發(fā)現。
  廿五日由其丈夫證實后,再往警方報案,廿六日下午將雙腿送來臺北。
  此處,發(fā)現的時間又移回第一個版本的24日,而發(fā)現者的行動則從挖砂石改成了第二個版本的挑水。
  第一發(fā)現者的身份不明、發(fā)現時的行動不明,甚至于發(fā)現的日期,也出現了前后挪移的詭異狀況。
  疑點二:沒有解釋的字紙簍與外國制的衣物。
  28日找到頭顱后,聯合報于29日刊載了描述頭顱狀況的這一段文字。
  該人頭的太陽穴被鐵器打傷。
  由此推測其系于被打死后,頭部被砍斷。
  該人頭系用外國貨汗衣包住,再用白布及棉被單包裹。
  外用一張藍色玻璃紙包封,放入一字紙簍中,上放兩塊磚頭,然后用繩捆縛。
  在找到頭顱的時候,警方也另外發(fā)現了一包血衣。
  內有鐵灰色西裝褲,新外國制夾克各一件。
  在兇手劉志才投案后,關于鐵絲制字紙簍、玻璃布西服套與外國汗衫等物品的討論,卻戛然而止。
  報刊上的報道,除了玻璃布外。
  幾乎沒有討論本身已然山窮水盡到要殺人謀財的劉志才。
  是如何弄到這些堪稱奢侈的物品,又為何要將奢侈品用在棄尸上呢。
  那么,這些東西有可能是孫伯英的物品嗎?
  然而,據孫伯英的朋友所說,孫伯英「他把金錢看得很重,平日電影也很少看,除日常必須開支,不花用一分錢。
  他對金錢的節(jié)省,到了朋友找他敘舊,也不忍叫他花錢請客的地步。
  這樣的人,會去購買昂貴的舶來品,與自己用不太到的鐵絲制字紙簍嗎?
  怎么想都覺得不太符合人設。
  這些昂貴的制品,到底從何而來呢?
  疑點三:孫伯英的友人,為何不肯領取頭顱?
  孫伯英的頭顱,因知名法醫(yī)楊日松認證其泡在福爾馬林中仍會生長頭發(fā)胡須的奇異狀況,而成為知名的靈異傳說。
  然而,為什么孫伯英的友人湯玉銘領取了他的身體和雙腿,卻獨獨不愿領取他的頭部?
  根據報導,孫伯英的治喪費用,系由兇手處追回的贓款作為開支,并不須費湯玉銘一絲一毫。
  而湯玉銘既愿替朋友送這最后一程,卻為何偏偏不愿領取頭顱?
  查詢日后的相關報道,均說頭顱晚于身軀被發(fā)現,但實際上卻并非如此。
  發(fā)現的順序,是雙腿、頭顱,最后才是身軀。
  再加上湯玉銘在1月5日領取友人遺體時,不僅案件已破,身體的所有部位也都已經尋獲。
  那么,到底有什么樣的理由,足以讓愿意出面替朋友收尸的人,讓朋友的頭顱繼續(xù)泡在福爾馬林里面呢?
  福爾摩斯曾說過,排除一切不可能的,剩下的即使再不可能,那也是真相。
  在這個事件中,我們能否大膽假設。
  湯玉銘之所以不愿領取孫伯英的頭顱,是因為那有可能不是孫伯英?
  想想,孫伯英雖然在臺灣沒有親人。
  但他的朋友、舊識、同事與同袍,面對這起驚天動地的案子時,有可能一個人都沒認出他來嗎?
  但若說這個孫伯英,其實并非他們認識的孫伯英。
  那么是否就有了一個更為合理的解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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