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7章
”
“這是我和董事長商談的結果.…你們好好把握!”
老張點了點頭:“哈哈,為了分紅,這個案子我們肯定也拼了!”
“不過.…”
“這個案子喬丹代理人那邊提前提出了和解,這一點咱們怎么說?”
林海沉默了幾秒,給出了答案:
“白君律師事務所那邊提出和解,大概率就是想表明態度。”
“咱們參加和解就行。”
“只要不觸碰到商標,還有肖像權等問題,如果他們要求的賠償金額合理的話,咱們完全可以答應他們。”
“省的以后再出現什么意外情況。”
“好.…”
張遠和肖有志兩個人同時點頭,答應了下來。
.….
最高院調解室。
這一次主持的案件調解的是法院一名資深的審判員。
調解方分為原告方和被告方。
原告方自然是蘇白一方,被告方是喬丹體育有限公司一方。
審判員將本次調解的內容詳細的描述了一遍。
緊接著,讓蘇白開始陳述調解的相關內容。
陳述相關的調解內容,說白了就是看看提出來的要求,被告方能不能夠滿足。
如果被告方答應滿足,那么就算是調解完成。
如果不答應,那就是調解失敗,繼續走庭審流程。
蘇白在調解員的主持下,開始簡單的陳述了一下他們一方的調解要求。
“我方的調解要求非常的簡單。”
“第一:喬丹體育有限公司需要承認自己的侵權行為。”
“第二:喬丹體育有限公司,需要對我方進行賠償,賠償按照法律中所規定的最高標準執行。”
“第三:喬丹體育有限公司,對我方進行公開道歉。”
“以上就是我方的調解要求。”
張遠和肖有志才聽到這個調解要求的時候,都氣樂了。
這個調解要求是什么?
這個調解要求是他們公司敗訴了以后才會面臨承擔的責任問題。
再有一點就是。
喬丹體育有限公司最重要的是什么?最重要的就是商標!
承認自己的侵權行為就相當于否認了自己的商標。
這種事情能做嗎?
這種事情肯定不能做啊!
雖然說,蘇白陳述的條件看似很簡單,可是里面蘊含著很多門道。
就比如說公開道歉和承認自己的侵權行為后,還能不能使用喬丹這個商標?
肯定是不可以的吧.…
那么這個和解和敗訴有什么區別?
基本上沒區別。
按照林海的要求來,這個條件他們是絕對接受不了的。
張遠在聽到蘇白的調解要求后,在審判員的示意下,開口直接反懟回去。
“我想請問一下原告方委托律師。”
“你方的這個要求,還有其他附加條件嗎?就比如說我方如果承認了自己的侵權行為。”
“那么還能不能夠使用這個商標,或者說還能不能夠繼續做宣傳和其他工作?”
蘇白直接開口:“嗯,被告方已經有侵權行為。
那么就不能繼續使用喬丹這個商標,并且不能繼續做宣傳工作。”
“除非能夠得到喬丹本人的同意。”
張遠反問:“那我想請問一下原告方律師。”
“你的這一訴訟要求,全都是建立在我方有侵權行為的情況下,構成的。”
“可是.…”
“你能證明我方有侵權行為嗎?一審和二審的判決都沒有判定我方有任何的違規和侵權。”
“原告方有執法權利判定我方有任何的違規和侵權行為嗎?”
“這一次終審,原告方突然提出來,要我方公開道歉,并且直接在和解的過程中認定我方有侵權商標行為,這一點不合理吧?”
“我方并不同意原告方提出來的和解請求,因為原告方提出來的和解請求沒有任何的誠意。”
“如果說原告方認為我方有影響到喬丹本人的聲譽的話,我方愿意進行部分賠償。”
“可是如果原告方認為我方是在商標方面進行侵權或者是在肖像權方面進行侵權。”
“那么不好意思,我方堅決不同意這些觀點!”
張遠在說這些的時候,思路非常的清晰。
商標和肖像權才是本案中的重點。
并且是重中之重。
因為構成了違法使用,那么可以申請撤銷喬丹體育有限公司的商標。
但是如果認定只是對喬丹本人的聲譽構成一定的影響,那么只需要進行道歉和部分賠償。
并且賠償的金額極少。
面對張遠的開口以及拒絕和解。
蘇白笑了笑:“可是在這個案子當中,被告方喬丹體育限公司的確對喬丹的商標以及肖像進行了侵犯。”
“如果被告方不同意和解,那么我方只能夠繼續起訴。”
張遠同樣笑了笑:“那好,請原告方對我方進行起訴!”
雙方都非常的清楚,和解只是走個相關的流程。
同時也表明各自的態度問題。
最終,還是要走上庭審的程序。
看著蘇白,張遠心里默念:起訴?
他不認為蘇白這名在刑事領域有著突出的律師。
在這個案件上,能夠討到任何的便宜。
一審,二審,原告方都敗訴了。
那么,這個在最高院開庭的終審也不會有任何的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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