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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欠款


a和b是很好的朋友,年輕的時候就認識了。

        當時b做了別人的小三,a有老公,也有情夫,所以兩個人算是臭味相投。

        a急著用錢,b慷慨地拿出了六萬塊給她,沒有讓她寫借條。

        陸陸續續還了一陣子,還欠四萬。

        她們算了總賬,a很自覺的給b寫了借條,之后b和那個男人分手,去了廣州。

        時間一晃就是十年,期間a手頭寬裕的時候,就往b的銀行卡里存錢,一共還了一萬六,銀行單據a沒有保存。

        一天,b從廣州給a打來電話,兩個人算了賬,明確了下欠數額應該是兩萬四,b讓a盡量早點還錢,a同意了,當時沒有把這件事放在心上。

        過了不久,a接到法院的傳票,b委托了代理人拿著原始的借條到法院起訴了a,要求a償還四萬元本金及自起訴之日起的利息。

        a蒙了,沒想到自己那么信任的朋友居然會來這么一手。

        她寧愿多要一萬六,而不怕失去一個朋友嗎?

        但b就是這么做了,接受調解唯一的條件是要a還四萬。

        這個條件等于不同意調解。

        沒有銀行單據,a敗訴了。

        沒有財產可供執行,b照樣拿不到錢,同時還失去了朋友。

        為了那一點錢,失去朋友也在所不惜嗎?

        原來她們之間的友情,淺薄得可悲。

        (非天使:這篇文拿來普及一個常用的法律知識,抨擊人類的友情。這是我的一個案件,我是a的律師。其實本不該敗訴的,但我的辯論觀點沒有被法官采納。法官依照自己的理解自己說了算,民事案件就是這么可怕。這個案件如果想勝訴,就得找到銀行單據,當時去銀行查詢過,卻查不到記錄。另外,我認為她們寫的借條只是個形式,本質其實應該是欠條,畢竟庭審的時候對方代理人也承認,兩個人是算過賬之后才寫的借條。借條和欠條均是一種債權債務的憑證,但兩者之間有很大的區別。借條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書面憑證,它證明雙方建立了一種借款合同關系;而欠條是雙方基于以前的經濟往來而進行結算的一種結算依據,它實際上是雙方對過往經濟往來的結算,僅是代表一種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關系。簡單的說,就是借條沒有訴訟時效,債權人可以隨時主張權利,而欠條的訴訟時效是兩年,過了兩年,債權人就喪失了勝訴權。本案就是這樣,她們寫的借條其實是欠條。但法官沒有采納我的觀點,是收了錢還是怎么,不得而知。當事人本應上訴,請求上級法院予以糾正的,可她為了節省訴訟費及律師費,沒有提出上訴。這是一個典型的錯案,當事人卻不聽我的建議,讓我非常郁悶。律師可以素質低一點,法官不能,因為法官的無知會造成當事人更大的損失。但現今社會卻恰恰相反,很多法官都沒有系統學習過,執業律師反而是學術型的。沒通過司法考試的法官統統應該下崗才對,這是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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