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5.第175章 劫難中求生,無辜何罪之有?
第175章 劫難中求生,無辜何罪之有?
“審判長!我方抗議!原告律師打斷我方當事人陳述,并且在沒有審判長允許的情況下強行插話,打斷我方當庭陳述,影響我方答辯!”顧晨開口。
雖然剛才趙一山已經(jīng)說完了,但顧晨還是這么說。
誰讓張一凡來插嘴的?
到他說話的時候了嗎?
審判長王忠開口:“抗議有效,警告原告律師一次。”
張一凡:“.”
張一凡臉色陰沉了下來。
他沒有想到顧晨這個律師這么厲害。
那他倒是想要看看,顧晨怎么幫趙一山辯護!
不管怎么辯護,趙一山都不可能是無罪的!
顧晨開口道:“審判長,我請求問我的當事人幾個問題。”
審判長王忠:“允許提問。”
顧晨看向了趙一山,說道:“在劫匪搶劫銀行的時候,你動手搶銀行,搶劫財務(wù)了嗎?”
趙一山說道:“沒有,我全程就一直坐在角落里面哭,我什么都沒有動,銀行里也有監(jiān)控的,都是可以看到的。”
顧晨說道:“你確定你沒有去搶劫?沒有參與搶劫行為?”
趙一山:“顧律師,我確定,我全程都在角落,我根本沒有搶劫別人,搶劫犯來搶銀行的時候,我很害怕,我看到搶劫犯手里還有刀我也不敢反抗。”
顧晨接著問道:“那劫匪為什么要把錢給伱?”
趙一山:“我不知道,我一直在那里哭,我只知道一個劫匪過來問我為什么要哭。”
顧晨問道:“那你是怎么說的?”
趙一山:“我就說銀行不給我錢,讓我證明我爸是我爸,不然我就取不出來錢,我爸在ICU重癥監(jiān)護室等著錢救命,今天沒錢的話,我爸估計就撐不過去了。”
“然后,我就被一個劫匪打了一巴掌,那個劫匪還罵我是個廢物。”
“最后那個劫匪就給了我一包錢。”
顧晨詢問:“劫匪給你錢,你就敢要嗎?不怕劫匪反手把你殺了?”
趙一山說道:“我當時很害怕,我一分錢都不敢要,可是我不敢動,我看那劫匪兇神惡煞的,他給了我一巴掌,還罵我,還要打我,我不敢動,我就把錢抱在了懷里,我太害怕了,我想把錢還給劫匪,結(jié)果劫匪拿著刀指著我,一直在罵我是廢物,是慫比,我只能拿著錢,我不敢動啊。”
顧晨看向了審判長,說道:“審判長,我方已經(jīng)詢問完畢,想必所有人也都聽清楚了事情的經(jīng)過。”
“我現(xiàn)在申請對我的當事人進行辯護!”
審判長王忠點頭,敲響了法槌。
咚!
王忠:“準許進行辯護。”
顧晨看向了薛清清。
薛清清立馬在一旁拿出了材料。
顧晨看著材料,說道:“這是江城中級人民法院對趙一山這個案子的判決,在一審的判決里面,我不知道是為什么,給我的當事人判了搶劫罪。”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實施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從而構(gòu)成的犯罪。”
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那么我想問所有人一句。”
“銀行的監(jiān)控錄像想必大家也都看過了。”
“我的當事人趙一山,請問實施暴力、脅迫,或者是其他方法搶劫財務(wù)了嗎?沒有,既然沒有,如何能夠認定成搶劫罪?”
顧晨接著說道:“在一審的判決里面,認定我方當事人趙一山和搶劫犯有關(guān)系,因為兩個人在視頻監(jiān)控下有交流,交流完了之后,搶劫犯把一袋子錢給了趙一山,然后就以此來認定趙一山是搶劫犯的同伙?”
“我認為這一點也是非常不合理的,因為在視頻當中可以看到,趙一山縮在角落,一直都在哭,然后搶劫犯甚至還打了趙一山一巴掌,如果他們是同伙的話,搶劫犯怎么可能會打趙一山一巴掌呢?”
“趙一山一直在害怕,一直在發(fā)抖,他怎么可能有主觀上搶劫的意圖?他更加不是搶劫犯的同伙!”
“這里有警察給的筆錄,搶劫犯一共落網(wǎng)的有五個人,五個人都交代了,他們都說不認識趙一山,所以趙一山也不可能是搶劫犯的同伙!”
顧晨把警察的筆錄提交了上去。
的確五個人的筆錄都說明,五個人都不認識趙一山。
這樣就排除了趙一山是同伙的嫌疑。
顧晨已經(jīng)確定了這幾個人不是趙一山的同伙,趙一山也不是搶劫罪。
“到這里,可能還有的人會說,趙一山也想要跟著搶劫犯搶錢,雖然他們互不認識,但還是有可能成為同伙?”
“但是這是不可能的!”
“搶劫犯是來搶錢的,怎么可能允許趙一山也跟著搶錢?趙一山和他們完全都不認識。”
“而搶劫犯在知道趙一山父親的情況之后,選擇打罵趙一山,還把錢扔給了趙一山,而且搶劫犯手里還拿著刀。”
“搶劫犯手里拿著刀,已經(jīng)對趙一山的人身安全構(gòu)成了威脅。”
“這個時候,趙一山的生命安全得不到任何保障,根據(jù)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趙一山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情況下,選擇收下?lián)尳俜甘掷锏腻X,是緊急避險。”
“根據(jù)我國《刑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緊急避險】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和其他權(quán)利免受正在發(fā)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所以趙一山在符合緊急避險的情況下,不用承擔任何的刑事責任。”
“所以,我認為江城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對趙一山的判決,完全不合理。”
“趙一山不是搶劫罪,不是搶劫犯的同伙,只是緊急避險,他不應(yīng)該被搶劫罪判刑!更不應(yīng)該被判刑十五年!!!”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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